越城區農林水利局
8、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指導林產品市場建設和運行;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指導全區重點林業項目建設。 9、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教育、宣傳工作;協調林業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指導全區林業隊伍建設。 7、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水土保持工作。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農林水利局的主要職能: (一)農業 1、研究制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編制全區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 2、研究制訂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及時提出不同時期農業產業發展的意見和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農業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3、研究制訂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研究制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有關政策,指導全區農業產業化發展,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研究制訂全區農產品基地建設規劃,培育特色農業主導產業;負責農業名牌戰略的實施;指導農副產品加工與流通工作;負責全區農業外事、外資、外經和招商工作,指導外向型農業和效益農業的發展;研究提出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負責農業重點產業化項目的遴選和組織實施;負責抗災救災農用物資的分配。 4、指導全區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農業職業技能開發鑑定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培訓體系建設,負責全區農業教育培訓 的管理;指導、管理全區農業信息系統建設,預測並發布各種農業技術、經濟信息;指導和管理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協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5、負責全區農業行政執法和農業法制工作;組織實施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負責動物的防疫檢疫、獸藥藥政和種畜禽監督管理,以及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認證管理;負責植物檢疫、農藥、肥料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業資源和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漁船漁港的安全管理,以及漁業水域水污染事故的處理;負責種植業、畜禽、水產種子(苗種)以及蠶種、菌種的管理;負責蔬菜基地建設與保護,參與基本農田保護與管理。 6、制訂全區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的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全區農業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負責全區農業科技成果的評定、鑑定、交流和農業成果推廣的日常管理;負責農業、畜牧業、漁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農機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負責農產品技術和質量標準的制訂並組織實施;參與農業資源區劃、 區域開發計畫工作,組織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參與小型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治、中低產田改造及“四荒地”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農用地、農村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管理。 7、參與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及承包契約的管理、農用地經營權和外盪水域使用權的流轉;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農業投入積累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和監督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議、審計工作;指導和管理農業企業。8、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指導林產品市場建設和運行;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指導全區重點林業項目建設。 9、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教育、宣傳工作;協調林業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指導全區林業隊伍建設。 (三)水利 1、貫徹執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制訂水利發展的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編制區內主要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審查各鎮、街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協助市水利局編制跨縣(市、區)流域綜合規劃,並負責或參與監督實施;受委託研究起草與水法規相配套的規範性檔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2、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訂全區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全區、跨鎮、街地域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村鎮發展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審批辦理水面占用;發布全區水資源公報;指導全區水文工作。3、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區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將有關數據和情況通報市環保部門。4、審查鎮街級水利、水電基建項目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組織水利、水電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的規程、規範、定額;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區內主要江河、水庫、湖泊的綜合治理和開發;管理河道采砂;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鎮街地域的重要水工程;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和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督。5、組織、指導和實施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和鎮街間的水事糾紛。6、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區防汛防旱工作;負責區政府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導區和組織實施村鎮防洪工作。7、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水土保持工作。8、負責水利科技、教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指導全區水利隊伍建設。9、研究提出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監管局直屬單位的水利國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