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組織機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中央軍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及其它法庭。必要時,越南國會(越南語:Quốc hội Việt Nam )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建議成立其專門法庭。
越南最高人民法院設院長(越南語:Chánh án)、副院長(越南語: các Phó Chánh án)、審判員、陪審員、法庭書記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對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國會閉會期間對國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家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回答國會代表的質詢。
現任越南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張和平(越南語:Trương Hòa Bìn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