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未報貨物的範圍
(1)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
(2)在海關批准的延長期滿仍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溢卸貨物、誤卸貨物。
(3)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未向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或者其他海關手續的保稅貨物。
(4)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未向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或者其他海關手續的暫準進境貨物。
(5)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未運輸出境的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
超期未報貨物的處理
對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1)屬於《法檢目錄》範圍的,檢驗檢疫費用和其他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從變賣款中支付。
(2)變賣所得的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和稅款的順序(重要考點)
撥付變賣處理支出的費用——運費、裝卸、儲存費用——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增值稅和消費稅)——滯報金
(3)有餘款的,自變賣之日起1年內,經進口貨物收發貨人申請,予以返還。
(4)收發貨人應按照規定,補辦進口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