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背景
“趁機性交罪”源於台灣社會獨特的“夜店文化”,去夜店玩的年輕女性喝得爛醉如泥,就像“屍體”一樣,而一些圖謀不軌的男性就將她們“撿”走,進行性侵。早在李宗瑞案之前就成為一種現象,被媒體廣泛報導,也在網路上引發大討論。台灣媒體曾報導,“每到凌晨3、4點,走在台北市信義區夜店附近路上,總能看見很多喝到爛醉的女生,不是站著搖搖晃晃、就是趴在路邊嘔吐、又哭又叫跟瘋婆一樣,接著就會看到有不明男子用‘扛屍體’的方式把她們帶走,這段路甚至被成為‘撿屍大道’。”
法律規定
台灣的“刑法”對強姦罪分得非常細,而正式的統稱叫“妨害性自主罪”。而台灣“刑法”第22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男子是趁女子酒醉陷入昏迷,或無法反抗、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際,進行性行為的話,將會構成趁機性交罪。 被法院判處有罪,一般實務上是可以理解,也不會有太大爭議。
犯罪手段
趁機和強制在於手段的不同,打個比方,如果一個女孩自己主動喝醉了,被男子趁機性侵了就是前者;如果男子故意把一個女孩給灌醉了,再性侵就是後者。
李宗瑞案件
淫魔富少李宗瑞涉迷奸偷拍30女,另與4人合意性交,但偷拍案,人證稱,陷入不知或不能抗拒狀態,是飲酒過量或酒量不佳所致,非李宗瑞所為。另李未使用任何強暴、恐嚇、脅迫手段強制和他發生性行為,顯然李是趁告訴人酣醉不已而不知或不能抗拒狀態下,發生性行為,李所為應屬乘機性交而非強制性交。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證據僅能顯示,李宗瑞是趁被害人酒醉時以“扛屍”等方式,將被害人帶回家乘機性侵,沒有強制性交,因被害人身體驗不出藥物反應,沒有下藥迷奸證據,未構成加重強制性交,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趁機性交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