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審議政府性項目融資報告或議案的暫行規定

(2010年3月3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二、政府性項目融資應控制在非經營性項目範圍內。
三、政府性項目融資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四、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的項目融資報告或議案應由市長或其委託的分管副市長簽發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報告或議案中應載明項目名稱、貸款理由、承貸主體、貸款額度、還本付息計畫、償債資金來源、抵押物(證)權屬狀況等,同時還應提供以下附屬檔案:
1.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項目融資事項的會議紀要;
2.市人民政府債務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3.經最終舉債人(法人代表)簽名審定的還本付息計畫書;
4.赤水市XX建設項目使用(XX銀行貸款或有償借用財政資金)償債責任書;
5.可研報告等其它項目融資需要提交的附屬檔案。
五、政府性項目融資報告或議案的批准原則上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提出報告或議案,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批准。確因特殊情況,市人大常委會授權主任會議審議決定,報下次常委會備案。
六、市人民政府債務主管部門應在該項目融資獲得的當月向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報送辦理情況,並在每年度末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匯總報告政府性債務資金管理使用和償債情況。
七、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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