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及內蒙古自治區關於文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訂全市有關文化政策、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與監督執行。
(二) 研究制訂全市文化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與年度文化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指導、推動文化體制改革;規劃指導文化設施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文化經費,並對其使用情況實施審計監督;指導文化單位的經營管理和“以文補文”活動。
(三) 弘揚民族優秀文化、指導全市各門類藝術創作演出,審批和指導全市專業、業餘文藝團體的組建和業務活動,組織、協調指令性重大文藝活動。
(四) 指導全市公共圖書館、社會圖書館(室)的業務建設,調查研究圖書文獻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事業的網路化、標準化、現代化發展。
(五) 指導全市農村牧區“達小康”文化配套建設;指導全市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室)的業務建設,充分發揮四級文化網路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的功能;協調、指導企業文化、社區文化、農牧區文化、校園文化、少兒文化、軍營文化等建設。
(六) 指導全市博物館、文物管理所(站)業務建設;監督、指導全市地上地下文物搶救、保護與利用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文物市場,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各種文物違法犯罪活動。
(七) 巨觀管理全市電影放映工作和農村牧區電影普及工作,積極引導和培育電影市場。
(八) 依據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有關政策法規,研究制訂赤峰市文化市場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場,管理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精神產品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推動全市文化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管理赤峰市本級文化市場。
(九) 指導全市文化藝術人才培養、負責全市文化藝術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考核與繼續教育工作;管理市直文化系統幹部、職工人事工作;負責抓好群團工作。
(十) 承辦赤峰市人民政府和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赤峰市文化局承擔的行政職能中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以赤峰市政府公布的為準。
機構設定
(一) 辦公室
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局機關政務;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及時溝通與各部門的聯繫,做好上報下達工作,起到參謀助手作用;負責市文化局綜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起草會議報告和講話材料;指導所屬單位的文秘、檔案、保密、督查、調研、信息、信訪工作;組織管理局機關行政後勤事務;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有關社會公益事業;負責並指導文化系統的財務工作。
(二) 人事科
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組織人事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負責思想建設及幹部職工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和教育工作;負責黨組織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黨風建設、紀律檢查及幹部監督工作;負責抓好系統群團工作;負責全系統離退休老幹部、工人的政治生活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文化藝術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申報資格審查及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幹部、工人的人事工資福利、機構編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考核、聘任、管理工作;負責系統黨員幹部、工人和勞動工資的調查統計工作;協助黨委做好黨務、紀檢、監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建設、普法、人事方面的來信來訪工作;協助領導抓好本系統領導班子與隊伍建設。
(三) 社會文化科
研究制訂全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農村牧區“達小康”文化配套建設;指導全市公共圖書館、社會圖書館(室)業務建設項目,調查研究圖書文獻資源,組織、推動圖書館事業的網路化、標準化、現代化;指導全市民眾藝術館、文化館(站、室)業務建設項目,強化四級文化網路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的功能;協調、指導企業文化、社會文化、農牧區文化、校園文化、少兒文化、軍營文化等建設;組織協調指導全市重大社會文化活動。
(四) 藝術科
研究制訂全市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專業藝術表演團體、藝術表演場所與藝術學校業務建設;組織、協調指令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全市各門類藝術創作與生產及藝術檔案、民族民間藝術搶救、挖掘、整理工作;巨觀管理全市電影放映工作,積極引導和培育電影市場工作。
(五) 文化市場和文物管理科
根據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有關政策、法規,研究制訂全市文化市場管理的有關政策、辦法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場,管理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精神產品和文化娛樂經營服務活動,推動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監督指導全市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直接管理赤峰市本級文化市場。
貫徹執行國家、內蒙古自治區有關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研究制訂我市文物搶救、保護與利用的有關政策;研究制訂全市文物事業中、長期發展計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博物館、文物管理所(站)及市文物店業務建設;監督、指導全市地上地下文物的搶救、保護與利用工作;依法管理全市文物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查處各種文物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