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2.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地表水、發地下水)及河道砂石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
3.負責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設施、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有關設施。
4.負責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執法工作,協調處理水事糾紛。
5.負責全市河砂規劃,年度開採計畫的制定,河砂管理政策、措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規劃、計畫、申報並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監測。
7.依法徵收行政事業收費等有關事宜。
8.研究全市水利規費工作規劃和年度徵收計畫。
9.負責水利執法人員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