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榆縣審計局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對本級審計管轄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六)向縣政府提交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報告。 (九)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建議的整改情況;組織開展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的檢查。

主要職責
(一)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二)指導、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檢查、監督全縣社會審計中介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三)根據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重點和要求,確定全縣審計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意見,編制審計項目計畫。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對本級審計管轄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3、與縣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各部門(含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下同)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4、縣直各部門和鎮人民政府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況。
5、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縣屬國有企業、縣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和縣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獨立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性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全縣性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向縣政府提交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報告。
(七)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八)根據審計署、省審計廳授權對中央、省、市駐贛榆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贛榆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九)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建議的整改情況;組織開展審計決定落實情況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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