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陽縣法院

賓陽縣法院

賓陽縣人民法院成立於1951年10月,系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基層法院。座落在廣西東西南北陸地交通大動脈的中心地帶,有廣西“手工業之鄉”、“炮龍之鄉”的賓陽縣城區,轄區16個鎮(鄉),總面積2314平方公里,人口103萬人,現任院長曾祥桐。

賓陽縣法院簡介

該院現有幹警115人,其中研究生學歷3人、本科學歷96人,大專學歷15人;四級高級法官20人、一級法官24人、二級法官13人、三級法官8人、四級法官5人、五級法官1人。內設辦公室、政工科、紀檢監察室、法警大隊、調研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等12個機構,下設黎塘、武陵2個人民法庭;設黨總支1個,下設13個黨支部,現有在職中共黨員93人。全院年受理案件約2500件。

賓陽縣法院 賓陽縣法院
賓陽縣法院 賓陽縣法院

領導班子成員七人:曾祥桐(黨組書記、院長)、周立平(副院長)、韋繼寧(副院長)、蒙立(副院長)陸寬祥(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廖福良(黨組成員、政工科長)、樂嬋(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

賓陽縣法院職責

多年來,賓陽縣法院在縣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政府的支持和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下,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以隊伍建設為根本,司法改革為動力,辦公現代化為手段,司法“公正、高效、文明、廉潔和人民滿意”為目標,努力爭創全國規範化一流法院,狠抓各項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法院各項工作連年上新台階。

在審判執行中,該院突出抓好“嚴打”案件審判,創造良好治安環境;突出抓好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密切相關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審判法制環境;突出抓調解,促進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2002年以來,民商事調解結案率由原來的22.1%逐年上升至2011年的61%,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率高達87.5%。刑事審判庭獲 “全國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稱號;獲區、市、縣級以上先進部門獎63個次。

嚴明制度

為抓好隊伍建設這一基礎工程,長期以來,該院堅持打造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好、廉潔自律好、身體狀況好的“四好”法官的目標。以制度管人,彙編了涉及綜合管理規範、崗位職責、隊伍管理規範、後勤保障管理規範、審判工作規範、執行工作規範等7個部分184項規章制度的工作規範書籍;以政教醒人,做到每年進行一次不同形式的教育整頓活動;以培訓育人,通過各種渠道提高學歷層次、最佳化知識結構,建立“四大業務競賽”長效機制;以競聘選人,幹警各項量化管理考核數據作為競爭上崗、輪崗、職務職級晉升使用的依據,選拔任用幹部主要取決於平時的工作表現和實績;以榜樣樹人,不斷湧現廣西模範法官張亮凡等一大批先進個人。2009-2014年來,該院獲區、市、縣級先進個人獎130人次,案件抗訴的維持率都在97.8%以上。

工作機制

為適應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要求和新形勢下審判工作的需要,賓陽縣人民法院還大力推行審判方式改革。實行一站式“大立案”工作機制,嚴格審判執行流程管理機制,實現了無超審限;民商事審判堅持訴訟風險告知制度,以公開審判為重點強化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職責,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杜絕庭審走過場、審判活動透明度不高等等弊端;不斷擴大適用簡易審程式,實現了2009-2014年來,80%以上的民商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50%的刑事公訴案件實行簡化審,有效地提高了審判效率;執行工作推出以執行回告制度為基礎、輔以執行“四公開”、執行聯絡員等制度的執行震懾機制,《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對此報導。構建了司法為民“三級服務網路”,減少當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誤解;積極探索建立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實行人民調解入院進庭,努力提高調解水平,調解結案率60%以上,把大量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認真做好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工作,從社會各界共選任人民陪審員54名,並為他們參加案件審理積極創造條件,拉近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和人民民眾的距離,促進了基層司法民主,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惠民活動

強化物質裝備建設,服務基層,服務百姓。2002年以來,相繼購置了攝像機、投影儀、數位相機、空調、複印機、印表機、一體化印刷機、電腦等一大批現代化辦公設備,擁有各類警用車30多輛;投入30萬元規範檔案管理,使檔案室升級為縣一級檔案室;多方集資新建宿舍樓,從根本上解決幹警住房問題;共投入300多萬元進行人民法庭規範化建設,使黎塘法庭達到一類規範化法庭標準,武陵法庭達到二類規範化法庭標準,法庭面貌煥然一新;人民法庭還實現了電子網路遠程簽章,解決了法庭蓋章難問題,方便民眾訴訟,提高了工作效率;開通了三級法院視頻專網;本院審判綜合大樓已經立項,縣委、政府已撥劃土地23畝,爭取於2010年開工建設。

回首60年風雨歷程,賓陽縣法院在狠抓審判職能的同時,突出強化隊伍素質、司法改革、規範管理,實現辦案、辦公手段現代化。今後幾年,在狠抓審判職能的同時,我們將突出推進隊伍素質職業化,完善機制,強化監督,推進辦案、辦公無紙化、網路化進程,實現院部搬遷工程滿足審判工作需要。在院黨組帶領下,全院上下充滿信心和決心,將進一步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實現自身科學發展目標,為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法院管理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強化審判管理,提高辦案效率和執法水平,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是將整個審理程式有規律地組織起來,根據司法公正的原則和要求,按照案件審判流程的需要,對案件的立案、送達、排期開庭、庭前準備、開庭審理、結案、督查、歸檔等環節進行跟蹤管理,以保障審判工作公開、公正、高效、廉潔、有序地進行。

第三條 案件審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據各類案件在審判流程中的不同環節,對立案、送達、開庭、結案等不同審理階段進行跟蹤管理。

審判庭應當加強對本庭案件審判流程的管理。

立案職責

第四條 立案庭職責範圍:

1、負責各類案件的審查立案工作。

2、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辦理緩、減、免預交訴訟費的審批和報批手續。

3、負責案件的排期開庭、公告、確定主審法官可合議庭、隨案書記員、開庭時間、地點、確定執行員。書記員相對固定在審判庭。

4、負責訴前、訴訟保全及證據保全以及案件先予執行。

5、負責案件移送審判庭前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執行案件及人民法庭審理案件的法律文書送達除外。)

6、負責對案件審限、執行期限的監督及監督案件歸檔。

7、協助有關庭負責上級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委託送達及委託調查取證工作。

8、負責接待民眾及當事人的來信來訪。

9、負責案件立案先行調解工作。

10、負責抗訴案件的移送及有關案件的調卷移送。

(一)立案

第五條 審查受理刑事自訴、民事、行政案件起訴和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訴、申請再審以及執行案件的申請,並決定是否立案。

第六條 負責刑事公訴案件的立案登記及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申請的審查受理工作,並將申請的案件交行政庭審查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第七條 刑事自訴案件應當自收到自訴狀、口頭告訴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說明理由,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八條 民事、行政糾紛案件、執行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口頭告訴、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第九條 立案後五日內,確定排期開庭。

第十條 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加蓋提供證據章,出具證據清單,證據材料清單由簽收人、當事人共同簽名並附卷。

第十一條 審查中,發現起訴人或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完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二條 經審查認為不應由法院立案的,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登記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審批,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第十四條 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認為案件重大疑難,或新類型案件的,報庭長審批。

第十五條 對當事人的申訴或再審申請應當認真審查,決定立案複查的應組織聽證,並決定是否再審。決定不立案複查的,應通知申訴人或再審申請人。申請國家賠償案件登記後,交賠償小組處理。

第十六條 立案庭接到上級法院調卷函後,必須在上級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移送一審卷宗,不能按時移送的,須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對上級法院暫緩執行原判決、裁定的,由立案庭將暫緩執行的法律文書送交執行庭或人民法庭。

第十八條 原生效裁判可能有錯誤,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報院長決定或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立案再審。

第十九條 原告在起訴時,主張被告下落不明的,應同時預交公告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或原告在起訴的同時,不能提供被告合法訴訟主體資格證據,申請法院調取的,必須提出去向申請,如國家有關部門收費由申請人預交。

第二十一條 案件移送審判庭前,原告不按時預交訴訟費,或者申請緩交、減交、免交未獲批准,經通知七日內仍不預交的,由立案庭作出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第二十二條 立案庭應在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後五日內將案件移送審判庭。

第二十三條 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手續由立案庭審查後作出是否同意緩交、減交、免交意見,緩交訴訟費報庭長審批,減交、免交訴訟費的報院長審批。

第二十四條 每月的審判流程管理報表由立案庭負責統計。

(二)排期

第二十五條 負責排期的人員接到案件後五日內,安排開庭時間、地點,確定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組成人員及隨案書記員,確定執行員。

第二十六條 案件排期開庭時間為:

1、刑事案件,在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後二十日內為開庭時間,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後十五日內為開庭時間。

2、刑事自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後三十日內為開庭時間。

3、民事、行政案件,在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後四十五日內為開庭時間。

4、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開庭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七條 審判庭對立案庭確定開庭時間有異議的,在接到案件的二日內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認為異議有充分理由的,應當變更開庭時間。

第二十八條 審判庭不得擅自變更案件承辦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報由立案庭變更。因其他原因需變更開庭時間的,須經所在審判庭庭長同意,在開庭前三日報立案庭變更。

第二十九條 需再次開庭的案件,由審判庭確定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三十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申請的,案件尚未移送審判庭的,由立案庭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合併審理;案件已送審判庭的,由案件承辦人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合併審理;如因合併審理需變更開庭時間的,由審判庭決定,報立案庭備案。

第三十一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立案庭在確定開庭時間後,將開庭時間、地點、案由、主辦人、合議庭人員、書記員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立案庭確定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組成人員並將訴訟文書送達當事人後,將案件移送審判庭或通知審判庭到立案庭簽收案件。

第三十三條 立案庭根據案件難易,確定案件審理適用程式,如案件確定為簡易程式後,需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由案件承辦人報審判庭庭長審批,並報立案庭備案。

(三)送達、取證、保全

第三十四條 案件立案後,由立案庭送達組負責法律文書的送達,送達人員簽收送達材料後,刑事案件二日內完成直接送達,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四日內完成直接送達,並於送達後的次日內將送達回證交立案庭有關人員,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完成送達的,要向庭長書面說明不能送達的理由。

第三十五條 送達實行負責制原則,即送達人員簽收需送達的法律文書後,必須負責將法律文書送達,不能再移交其他送達人員送達,如需移交的,應說明理由,並在送達期限內,報庭長同意並調整給其他人員送達。

第三十六條 上級法院或其他法院委託送達的法律文書,立案庭應在接到委託後五日內送達,並將送達回證寄回有關法院。

第三十七條 案件需追加當事人的,需要變更開庭時間的,由審判庭確定開庭時間,並報立案庭備案。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或訴前證據保全或在起訴的同時提出訴訟保全申請的或立案後案件移送審判庭前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由立案庭負責審查,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由立案庭作出裁定並執行。案件受理移送審判庭後,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或先予執行申請的,由審判庭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由審判庭作出裁定並執行。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訴訟保全提出複議申請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庭負責複議。

結 案

第四十條 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應於開庭後五日內結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及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於開庭後十日內結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應於開庭後十五日內結案,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十一條 當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應於五日內,其他案件應於十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

第四十二條 執行人員對所承辦的案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執行完畢,對所承辦案件的質量負責。

第四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結案的,審判人員應當寫書面延期審結報告,說明理由,並提出擬結案日期,報立案庭呈院長審批。

第四十四條 審理(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由立案庭報請院長發出催辦令或督辦令,指定最後審判(執行)期限,送至案件承辦人,有關審判庭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審(執)結,報紀檢室備案。

第四十五條 法律文書籤發後,隨案書記員負責將法律文書交文印室列印,校對後轉交案件承辦人審核;結案法律文書生效十日內,書記員辦理隨案記錄案件受理費(執行費)結算、退費等手續。如不能按時辦理,應說明理由並附卷

第四十六條 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在開庭結束後七日內報審判委員會,並將審理報告發給各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討論決定。案件承辦人應當在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法律文書,分管院長應當在接到法律文書後五日內簽發,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

(一)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

(二)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

(三)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

(四)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籤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第四十八條 案件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應中止審理的,由案件承辦人作出裁定並報立案庭備案。

第四十九條 各審判庭審(執)結案後於當月20日前將裁判文書及信息表送立案庭審查,立案庭審查統計後,通知審判庭到立案庭領回信息表隨卷裝訂。

歸 檔

第五十條 裁判文書送達後十日內,承辦人將案件交由隨案書記員裝訂後移送歸檔。

第五十一條 各類案件審結後十五日內裝訂完畢,生效後二個月內將案卷按規定裝訂歸檔。

第五十二條 對未超過歸檔期限,但因領導交辦急需調用的案卷,書記員應在接到檔案室發出的急用檔案通知後的七日內立卷歸檔,檔案室在七日內提供案卷給有關審判庭使用。

第五十三條 檔案室應在十五日內將檔案卷驗收完畢。歸檔驗收不合格退回的案卷,書記員就在七日內補交完畢送交檔案室。檔案室應在驗收完畢後的次日將驗收結果輸入計算機。

督 查

第五十四條 督查工作由立案庭、監察室負責。

第五十五條 各審判庭必須將每件案件的首次開庭及以後的各次開庭、當庭宣判和結案、執行案件情況於當日輸入計算機,實行案件流程管理監督。立案庭應當每月將排期案件審理及超審(執)限案件案件情況列表報送院領導,並通報各審判庭。

第五十六條 審監庭每季度隨機抽取各庭所審結案件的三分之一,由評查小組(由相關審判庭人員組成)對案件材料、審理程式、適用法律、執行情況等方面進行評查。合格的予以歸檔,不合格的應向審判人員傳送“限期補正通知書”,待補正後再歸檔。發現錯誤的,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是否提起再審。評查小組每季度對所評查案件綜合情況提交評查報告一份,上報院領導,通報各審判庭。

第五十七條 評查小組對本院已結的各類案件實行事後監督和評查,提出考核報告,公布評查結果;並提出二審改判、發回重審、再審的案件原承辦人的責任意見,報審委會討論確定。

第五十八條 立案庭負責對案件審判流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相關部門未按本規定執行的,應報請院長及時通報並發出督辦令,限期予以糾正。

第五十九條 審判流程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納入本院績效管理和綜合目標管理考核。

第六十條 立案庭於每月初將上月執行規程的情況向院領導報告,並通報各部門。

第六十一條 立案庭如發現主辦法官或有關庭、科、室、隊未按本實施細則執行的,應及時指出,予以糾正,必要時報主管院長。

第六十二條 案件審判流程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部門領導之間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長決定。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規定的日期按法律規定均從次日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的日期。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庭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並指定一名副庭長負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