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川衝擊縣政府事件

2009年10月14日晚應聰、字永祥、楊建春以字應聰之子字學紅被劉亞東(另案)故意傷害致死為由,要求政府將“兇手”和“幫凶”交由他們處理,並聚焦300餘人衝擊賓川縣政府,打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近日,賓川縣人民法院對賓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字應聰、字永祥等25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25名被告人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字應聰等10名被告人判處五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楊文江等15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後宣告緩刑。25名被告人按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賠償賓川縣人民政府、賓川縣公安局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2779元。

簡介

剛從巍山移民到賓川的字應聰之子字學紅因和他人發生糾紛被傷害致死,字應聰認為公安機關處置不力,要求政府將 “兇手”和“幫凶”交由他們處理,並聚焦300餘人衝擊賓川縣政府,打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近日,賓川縣人民法院對賓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字應聰、字永祥等25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25名被告人犯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字應聰等10名被告人判處五年六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楊文江等15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後宣告緩刑。25名被告人按各自應承擔的責任賠償賓川縣人民政府、賓川縣公安局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2779元。

審理

聚眾衝擊移民指揮部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字應聰、字永祥、楊建春以字應聰之子字學紅被劉亞東(另案)故意傷害致死為由,邀約新川村村民圍堵賓川縣移民指揮部,要求公安機關交出前往處警的民警和殺人兇手,同時包租的麵包車拉乘字安壽、茶正貴、楊雲彪、楊文江、鄭偉、吳國軍、楊新海、字應攀、茶羅祥等80多名新川村村民到賓川縣人民醫院衝擊停屍房,拉扯在停屍房維持秩序的民警,欲將屍體搶回抬往賓川縣移民指揮部停喪鬧事,後經現場執勤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員竭力勸阻而未得逞。
次日8時許,賓川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技術中隊前往字學紅被傷害現場進行勘查時,遭到被告人字應聰及其家屬和字應聰煽動的部分新川村村民的圍堵、辱罵,致使現場勘查受阻,辦案人員無法離開,後經新川警務室民警和有關領導趕到勸說,現場勘查才得以進行,辦案人員方得以離開。12時許,被告人字應聰、字永祥、字安壽、茶正貴策劃,楊建春、李洪玉、吳文華參與商議、邀約其他新川村村民一起到賓川縣人民政府討個說法,要求政府將 “兇手”和“幫凶”交由他們處理。爾後,被告人字應聰、字永祥、楊建春、字安壽、茶正貴相互電話邀約、組織移民和車輛欲到賓川縣人民政府討說法。隨後,300餘名新川村村民在被告人字應聰、字永祥等人的“凡是一起去的人由字應聰家付車費”的鼓動下,乘坐由被告人字應聰、字永祥、楊建春組織的白原川等人的麵包車和字永祥等人駕駛的三輪車前往賓川縣人民政府。新川村村民到達縣城後,在沒有找到賓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地點的情況下,被告人字應聰、字永祥等人組織300餘名新川村村民前往縣城1號崗亭紅綠燈處,採取手牽手的方式阻堵交通,致使車輛無法正常通行,交通中斷一個多小時,造成多家商鋪停業,部分民眾心理恐慌。在阻斷交通的同時,被告人茶正貴、施家順等數十人積極參與阻攔疏導交通的執勤交警的車輛,持寶特瓶、木棒等物追打執勤交警,並持鐵凳砸打崗亭,威逼執勤交警交出攝相機,並將交警被迫交出的相機砸毀,致使執勤交警和協警人員10餘人受傷。
15時許,新川村村民又在字應聰、字永祥等人的帶領下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討公道”,圍堵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大門,叫囂讓縣人民政府“給說法”,把殺人兇手和“幫凶”交出來,並辱罵前來做勸說工作的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16時30分許,在極少數人的煽動下,茶正貴、施家順等數十名新川村村民用鋼管、木棒、石頭、磚塊等物毆打執勤民警,打砸賓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玻璃門、公示牌、門窗和用於監控的攝像頭等辦公物品,打、砸、搶站在縣政府門口執勤民警手中的盾牌,致使賓川縣人民政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執勤民警和協警人員20餘名被打傷,部分警用裝備被損毀。
最後,在州、縣處置該事件指揮部的指揮下,抽調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採取措施,將現場鬧事、打砸的字應聰、字永祥、楊雲彪等56名移民強行帶離現場,事態才得到控制。經鑑定,賓川縣人民政府被損物品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19654.00元,賓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被損物品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7394.00元。經法醫鑑定,執勤民警劉明受輕傷,任桂、張仕光等三十二名公安民警受輕微傷。
案發後,被告人白原川、茶如華、施家順、李揚鑫、楊新海迫於壓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明、張仕光傷後到醫院治療,支付醫療費、檢查費等總計人民幣4881.00元,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劉明後期治療需人民幣3800.00元。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施家順曾因犯搶劫罪於2006年7月28日被雲南省澂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巍山縣公安局於 2006年9月13日對施家順予以考察。

審判 

  25被告分別領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字應聰在其子字學紅被傷害致死後,不是採取合法有效的途徑解決,而是以向政府“討說法”為由,與被告人字永祥、字安壽、茶正貴共謀、策劃,被告人楊建春、李洪玉、吳文華參與商議,被告人施家順、字紹祥等積極參與,分別實施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等行為,致使交通堵塞,多名民警受傷,國家機關部分物品受損;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影響了國家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常進行,侵害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嚴重損失。本案25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字應聰等2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本應嚴懲,但考慮到案件引發的原因和各被告人主觀惡性相對於其他直接對抗政府、直接聚眾衝擊國家機關案件相對較小等案件實際,量刑時總體上考慮對各被告人從寬處罰。被告人字應聰、字永祥、字安壽、茶正貴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系首要分子,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餘21名被告人積極參與衝擊國家機關,系積極參加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被告人施家順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被告人施家順、白原川、茶如華、李揚鑫、楊新海在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由於25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賠償,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賓川縣人民政府、賓川縣公安局、劉明、張仕光、任桂要求25名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
綜合本案的事實和情節,賓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對25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並判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的經濟損失。案件宣判後,被判處實刑的字應聰等10名被告人表示不服判決,要抗訴,被判處緩刑的15名被告人表示不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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