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刻舒克

賓刻舒克

"在賓刻舒克的《使節論》中,他還談到了主權者的人身豁免問題。 十八世紀的學者討論主權者的豁免而未論及國家豁免是可以理解的

范.賓刻舒克.科爾內利斯.范.賓刻舒克(又名科爾內利斯.范.賓刻舒克)(1673年5月29日生於米德爾堡,1743年4月16日死於海牙),是荷蘭法學家和國際法學理論的重要推動者。在《海上主權論》(又譯作“《海洋領有論》”,1702)、《羅馬法觀察》(1710),1733年連續出版的四本書;《使節論》(1721),以及《國家法律問題[1]、[2]》(1737)。他關於公法和國際公法的著作對當時的法律和政治思想產生了巨大影響,以致於後來他被認為是在國際法學者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人物。他的作品的完整版本是在其死後出版的。人們於1761年在日內瓦將其對開的一卷出版,1766年在萊頓又將另外的對開兩卷出版。
范.賓刻舒克對海洋法的發展尤為重要,特別是他推動了雨果.格勞秀斯的學說向前發展。雨果.格勞秀斯在他的名著《戰爭與和平法》提出:沿海國有權通過確定領海寬度以對毗鄰海域行使有效的控制。 賓刻舒克則將格勞秀斯的構想轉化為現實的做法。
眾所周知,“領海”概念形成之初,首先遇到的是領海寬度的問題,當時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眾說紛紜。有的說以大炮射程為準,有的說以晴天目視為準。
通過和其他人的辯論,賓刻舒克在《海上主權論》中繼承了格勞秀斯把海洋區分為領海和公海的思想,並指出領海屬沿岸國主權管轄,公海則不屬於任何國家。賓刻舒克從防止敵人從海上入侵這一觀點出發,提出格勞秀斯所稱的這種有效控制應該與沿海國的武力範圍相對應,即“陸地上的控制權,終止在武器力量的終止之處(又譯為'領土主權的終點即武力的終點',或'陸上國家的權力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範圍為限')”。通俗地說就是大炮能打多遠,炮彈落點以內的沿海海域就屬於自己管轄。那么,大炮究竟能打多遠呢?經過幾次實射,大概在4~6公里,也就是3海里左右。這一主張的提出,得到了不少國家的認同,他們認為有這樣一塊海域,我陸地就安全了,因為你從海上向我攻擊不容易奏效。 然而,這個觀點卻不是他首先提出的,而是義大利的費迪南德.季里亞尼首先把大炮射程具體確定為3海里的。這個構想成為通常的做法,被稱為“大炮射程論(又譯為‘大炮射程規則’)”,並成為國際公認的確定領海寬度的衡量標準。國際上也紛紛以當時大炮的射程三海里為主權管轄海域範圍。
但是當代國際法學家則認為,假定的占領範圍原則是由賓刻舒克建立起來的。他只把可以從海岸邊行使的力量考慮在內,並且首先教會我們一個總的格言:"領土主權的終點即武力的終點(imperium terrae finiri ubi finitur armorum potestas)"。其次,作為該格言在當時的 套用 ,炮彈的範圍在當時認為是三海里,因此,在低水位線時測定的該距離也就成了作者們確定沿海國家海域寬度的通用標準。我們或許可以說,把它作為最低限度觀點是全球性的:因為沒有哪個國家主張更近。而對格言的認可則不是全球性的,因而是否應當把它作為一項國際法規則值得懷疑。由於炮彈發射的距離更遠了,對保護沿海漁業免受拖網和其他破壞性設施損害的需要增加了,因此完全有理由認為它是過時的、不充分的。
在賓刻舒克的《使節論》中,他還談到了主權者的人身豁免問題。國家元首豁免權這項原則在十八世紀時已在歐洲國家之間的交往中出現過, 因為十八世紀的另一位國際法學者、瑞士人瓦泰爾就在著作中論及主權者( 君主) 到外國豁免當地法院管轄的權利。十八世紀的學者討論主權者的豁免而未論及國家豁免是可以理解的, 因為當時歐洲各國是君主制國家, 君主就代表國家, 所謂“朕即國家”。十九世紀, 一些歐洲國家和美洲國家建立了共和國, 因此, 給主權者豁免自然成了給國家豁免。時至今日, 人們已經把國家豁免和主權者豁免作為同義詞使用。賓刻舒克在他的《使節論》中指出:“如果代表君主的大使, 在有關契約和犯罪兩個方面都不受接受國的管轄, 那么至於君主本人, 我們就不可能得出相反的結論。”可見, 賓刻舒克首先從外交使節的豁免推定出外國君主的豁免。眾所周知, 初期的外交使節制度, 帶有強烈的君主專制體制的特色, 外交使節通常被視為派遣國君主的個人代表。所以從一開始, 外交使節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象徵著外交使節所代表的派遣國君主的權利和尊嚴。這正是外交豁免的理論依據中“代表理論”所產生的歷史原因。這種“代理理論”為十八世紀以後出現的外國君主個人的管轄豁免理論提供了直接的依據。因此, 可以斷定, 雖然十九世紀的一些國家, 特別是英美法國家的判例中, 國家元首個人的管轄豁免常常被作為國家豁免的一個組成部分, 但從國家元首豁免權的歷史起源來看, 其理論根據是外交豁免中的“代表理論”。
在國際法學的諸多派系中,賓刻舒克屬於實在法學派,賓克舒克給國際法下的定義是,“國際法是由國際習慣和條約表現出來的各國的共同同意” 。實在法學派是指那些主張國際法效力根據不是抽象的人類理性,而是現實的國家同意或共同意志的學者。但是在17、18世紀這派學說尚無多大影響,直到19世紀末,這派學說終於占壓倒優勢。
對於公法中的行政徵收問題,賓刻舒克說道:“徵收權的行使範疇包羅個人及其財物,並且,所有的人都輕易大白,若是一個主權國家沒有徵收權,那末它將無法保存,所有有知識的人都不會對此提出疑難”。可見,賓刻舒克認為,徵收權是一項國家褫奪私有財產的強制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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