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處置收益

資產處置收益

2017年12月25日,財政部發布《關於修訂印發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7〕30號),其中新增“資產處置收益”行項目在利潤表營業利潤前列報。

“資產處置收益”項目反映企業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或處置組時確認的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而產生的處置利得或損失。債務重組中因處置非流動資產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也包括在本項目內。該項目應根據在損益類科目新設定的“資產處置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處置損失,以“-”號填列。

與營業外收支的區別:
營業外收入:核算債務重組利得和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營業外支出:核算債務重組損失和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等。
比如說固定資產的處置利得,放在“資產處置收益”中列報。固定資產的報廢毀損,放在“營業外支出”中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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