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係、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採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印製。
“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市使用。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可分為兩大主線,其一是對資源稅納稅人的管理,這是對稅收源泉的管理。其二是對法定扣繳義務人的管理,這是資源稅管理的第二道防線。兩者之間以對資源稅納稅人的管理為主,以對法定扣繳義務人的管理為輔,抓好資源稅法定扣繳管理可以有效地促進資源稅的征管。
在目前對資源稅的征管上,對資源稅納稅人的管理實則是加強源泉控管,而應稅資源的開採地多為遠離城區、交通不便、人煙稀少的地方,並且有著分散性、專業性等特點,除少數納稅人為大中型企業外,其他多為個體經營,所有這些都不利於資源稅的源泉控管。再加上征管力量薄弱,各地不能形成合力,由此造成了資源稅稅款的嚴重流失。
在這種情況下,如對法定扣繳義務人的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辦法,將使得對資源稅納稅人的征管、仍至對整個資源稅的征管都缺乏有效的輔助手段,資源稅征管將陷入泥潭。為此,應完善資源稅的扣繳管理,將其形成一條完整的征管鏈條,無論在哪個環節上都能對資源稅進行有效的監控,從而達到完善資源稅征管,堵塞稅收漏洞、防止稅收流失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