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02年6月,任呂梁地委、行署(市委、政府)信訪局局長;
2006年11月,任呂梁市文物旅遊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1年1月,任呂梁市文物旅遊局(市外事辦)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3年3月,任呂梁市文物旅遊局(市外事辦)黨組書記、局長;
2017年8月,任呂梁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市文物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黨組書記;
2017年12月28日被免職。
人物事件
2013年4月4日上午9時,賀興國駕駛東風本田CRV(晉JFN238)轎車,前往臨縣磧口景區檢查,途經老家曲峪鎮前曲峪村時,到父母墳地進行了祭拜。
呂梁市紀委認定:賀興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在履行公務時不注意影響兼辦私事,其行為違反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呂梁市文物旅遊局違反規定借用下屬單位車輛,對此,賀興國應承擔主要責任。
2013年4月28日,呂梁市紀委決定,給予賀興國黨內警告處分並通報全市。
依法雙開
2018年12月,經呂梁市委批准,呂梁市紀委監委對呂梁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原黨組書記賀興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賀興國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以黨組會議代替局務會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本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差旅費和住宅話費;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重大損失,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
賀興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本應牢記黨的宗旨,遵紀守法,但其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涉嫌違法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呂梁市紀委監委會議研究並報呂梁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賀興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