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州市審計局

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主要職責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市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審計制度規範並監督執行。負責領導、協調、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人民政府市長提交年度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審計廳報告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管理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區、管理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縣(區、管理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

8.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區、管理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共同領導縣(區、管理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縣(區、管理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機關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監察室)

管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組織有關材料、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本局審計工作計畫、項目計畫,負責審計工作情況統計、綜合分析審計工作情況;負責局文秘處理、保密、信訪接待、檔案管理、後勤管理、安全保衛及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福利等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幹部教育培訓和職稱考試;負責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審計宣傳、信息和科研工作;負責承擔本單位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協助局黨組紀檢組加強本單位廉政建設,檢查下級審計機關廉政建設的執行情況,擬定有關廉政決定、措施和文稿;協助黨組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組織黨風、黨紀的監督檢查;查處違紀案件;受理黨員申訴、控告、檢舉;檢查監督對象執法、守法、廉政情況,處理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和政紀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保護、支持檢查對象依法行使職權;負責受理對檢查對象的舉報、控告及檢查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負責案件的立案、調查、審理工作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有關政策諮詢;負責上級紀委和監察部門會議和檔案傳達、處理日常來信來訪。

二、法規科

負責審計法規、規章的組織實施,組織對縣(區)審計機關審計執法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市直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質量;審核和覆核審計業務文書,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依法行政和審計普法教育;指導縣(區)審計機關的依法審計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機關、預算外資金、基金管理部門的財政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並對本級預算執行單位進行延伸審計,負責草擬預算執行審計的“兩個報告”;對市屬金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負責縣(區)財政決算審計,參加與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對審計中發現的傾向性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反饋;負責審計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指導和檢查縣(區)審計機關財金審計業務開展。

三、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對市本級行政、事業等部門及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資金使用效益情況實施審計監督;對市本級部門管理的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監督;參加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規定事項的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指導和檢查縣(區)審計機關行業審計業務開展。

五、企業審計科

負責對市本級國有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根據審計署授權、參與自治區審計廳組織的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提交審計公證報告;參加上級組織對市轄區內國有企業有關事項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審計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指導和檢查縣(區)審計機關經貿審計業務開展。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對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受各部門和單位的委託,組織對其委託建設項目進行審計;開展投資領域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發現傾向性問題,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負責審計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指導縣(區)審計機關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開展。

七、經濟責任審計科

負責做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與協調,起草本級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規定草案,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市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相關情況匯總上報,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調研工作;負責審計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工作;指導縣(區)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業務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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