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黃公路收取機動車輛通行費暫行辦法

貴黃公路收取機動車輛通行費暫行辦法是一項政府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90]47號
【發布日期】1990-07-09
【生效日期】1990-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黃公路收取機動車輛通行費暫行辦法

(1990年7月9日黔府〔1990〕47號)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交通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發布的《貨款修建高等級公路和大型公路橋樑、隧道收取機動車輛通行費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貴黃公路是汽車專用公路。拖拉機、簡易柴油車、電瓶車以及一切非機動車輛嚴禁上路行駛(橫向通過平交路口除外)。

第三條除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公安部門的警車以及執行緊急軍事任務、軍事演習、搶險救災、換防並持有軍以上單位證明的軍用車隊以外,凡上路行駛的機動車輛均應按規定繳納通行費。

第四條車輛通行費一律按車輛的核定噸位(客車每十個座位折合一個噸位)和不同的路等分段計收。

第五條貴黃公路收取的通行費,不超過用戶車輛走新路所節省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五十,用戶交費之後仍可獲得降低油耗,減少機械磨損,節省時間,加速周轉的實惠。

第六條為方便於行,各收費站附近單位常在區間短途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車輛,可就近到收費站門市購買月票,每日只以一個往返累計計算並八折優惠收費。

第七條來華活動的國際旅遊汽車上路行駛,應按通行費標準繳納外匯兌換券。

第八條車輛通行費由貴州省高級公路機動車輛通行費徵收處設的固定收費站和其它重要道口設定的臨時收費站負責收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上路收費。

第九條車輛通行費票證由省交通廳統一印製核發;違章處罰單據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製的《貴州省收繳罰沒財物收據》,罰沒收入由省交通廳集中解繳省財政,所需“辦案費用補助”由省財政廳專項核撥。各收費所(站)必須建立健全收費票證和處罰收據的領發、保管、核銷、稽查等手續制度,嚴防營私舞弊現象的發生。

第十條貴黃公路收取的車輛通行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財政專戶儲存,由省交通廳納入計畫,專用於償還貸款、貴黃公路的養護、管理、收費機構的經費開支,以及繼續修建高等級公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收費方法:
一、各收費站晝夜收費。收費人員上崗時必須佩帶規定的標誌,並攜帶有關證件,做到著裝整潔,文明禮貌,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應收不漏。
二、屬於征費範圍的車輛行至收費站入口處,駕駛員要主動停車按規定的收費標準購買通行票證或出示月票,並在前方收費站出口處停車接受收費人員驗票。

第十二條凡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機動車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第五章之規定給予處罰:
一、凡所持通行票證與車輛核定噸位(座位)不符者,除收繳所持票證外,就地處以核定收費標準兩倍的罰款,並令其補票後方予放行。
二、凡重複使用或塗改、偽造票證者,除沒收票證外,處以核定收費標準五倍的罰金;情節嚴重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在收費站入口處不購票或在收費站出口處拒絕交票驗證而強行通過者,處以核定收費標準十倍罰金,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者,除按有關規定扣留牌證外,並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凡在通過收費站時無理取鬧,抗拒和阻擾交通收費管理人員執行公務者,除扣留牌證外,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自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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