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府發[2010]25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貴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二○一○年三月九日
貴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和改進規劃管理工作,切實將規劃管理納入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軌道,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專項規劃,是指以貴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專門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不含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包括產業發展和社會事業、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等各種行業規劃、專題規劃,是貴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在特定領域的細化和深化。
專項規劃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審批、核准重大項目及安排政府投資、編制財政支出預算和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專項規劃的範圍應界定在政府履行公共職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調控和引導的領域。專項規劃按事權和管理分工組織編制。
由國家部委及省直部門垂直下達編制的專項規劃依據國家規定參照本辦法進行綜合管理。
二、管理部門
專項規劃管理主要包括規劃立項、銜接審核、諮詢論證、審批發布、實施監督等環節。
市發展改革委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承擔市級專項規劃的綜合管理工作。
三、規劃立項
(一)規劃事項主管部門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專項規劃立項申請。市發展改革委綜合平衡各規劃立項申請後制訂年度規劃編制計畫,並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下達。
未列入年度規劃編制計畫的專項規劃,市財政局原則上不將規劃編制經費納入該部門的部門預算編制範疇。對未列入專項規劃年度編制計畫,但根據本級政府或上級部門要求確需編制的,市級相關部門應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增補立項申請,並附相關檔案依據。
(二)專項規劃立項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1.規劃名稱;
2.規劃編制的必要性、編制依據、規劃範圍、規劃年限、規劃對象和主要內容;
3.規劃事項主管部門、編制單位和負責人以及編製成員的基本情況;
4.規劃編制經費預算;
5.規劃編制進度計畫和完成時限。
(三)專項規劃年度編制計畫發布後,規劃事項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力量開展規劃編制工作,並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反饋工作進展情況。
(四)未經立項編制的專項規劃不予審核、審批和發布,各規劃事項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自行發布。未能按照進度計畫按期完成編制工作的,其規劃事項主管部門應向市發展改革委說明理由;確有必要繼續編制的,轉入下一年度專項規劃編制計畫。
四、銜接審核
(一)專項規劃編制完成後,必須與相關規划進行銜接審核,並徵求相關部門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意見,形成書面銜接審核意見。未經銜接審核的規劃一律不得發布實施。銜接審核工作原則上由市發展改革委和規劃事項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規劃之間銜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決定。根據銜接審核意見,由規劃事項主管部門對規划進行修改完善。
(二)專項規劃的銜接審核,應以貴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空間規劃為依據,並注意與其他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銜接審核的重點是主要發展目標、重點發展任務、區域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重要資源開發、重大項目建設和財政資金平衡等。
五、諮詢論證
(一)專項規劃由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相關部門進行諮詢論證,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形成諮詢論證意見。
(二)對專項規划進行諮詢論證時,參加論證的其他相關領域專家不少於專家總數的1/3。
(三)專項規劃經諮詢論證後,由規劃事項主管部門根據諮詢論證意見作修改完善,形成專項規劃草案。
六、審批發布
(一)專項規劃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發布。
(二)專項規劃報送審批時,由規劃事項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下列材料:
1.規劃草案文本;
2.規劃編制說明;
3.書面銜接審核意見;
4.專家諮詢論證意見(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應附社會公眾意見);
5.銜接審核意見、諮詢論證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說明。
七、實施監督
(一)專項規劃一經批准,應即予公開發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需保密的規劃除外。
(二)專項規劃發布後,規劃事項主管部門應制定具體的年度或分期實施計畫,認真開展規劃組織實施工作,切實落實專項規劃明確的各類約束性指標和限制性、禁止性行為。
(三)堅持“以規劃帶項目”原則,逐步建立和規範先編規劃、後批項目、再安排資金的投資管理及調控工作程式。
(四)規劃事項主管部門在專項規劃實施的中後期應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規劃實施評估報告,由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後報市人民政府。
(五)專項規劃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調整修改的,由規劃事項主管部門提出調整修改意見,並按照審批程式進行報批和發布。
八、公布施行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