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市企業離退休人員託管中心(簡稱“託管中心”)服務範圍,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接全市破產和改制重組企業移交託管的離退休人員的綜合管理協調工作,相應增加人員編制,增設工作部門。在企業和街道(鄉、鎮)建立和完善基層管理組織以及工作制度。
二、通過試點,積極探索和推進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有效形式。
(一)在街道(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加掛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站的牌子,並以社區(居委會)為依託,承擔轄區內企業移交託管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遠離城市的獨立工礦區和離退休人員居住比較集中的企業生活區,可以原企業為基礎,設立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站(簡稱“企業退管站”)對離退休人員實行集中管理服務。
(三)企業設立的退管站可選擇託管中心管理或企業管理兩種形式,由企業自主確定。省外異地定居的企業離退休人員,仍由企業退管站管理,未建立退管站的企業移交託管中心管理。
三、企業退管站工作人員按實際託管離退休人數的6‰配備,原則上不得少於3人。街道(鄉、鎮)、社區工作人員按實際託管離退休人數的4‰配備。工作人員主要從原企業中聘用,實行企業化管理。原企業應劃撥相應辦公場地,提供相應的辦公條件。
四、破產和改制重組企業應按政策規定,對涉及離退休人員的預留費用和託管費用進行測算,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納入企業破產和改制重組方案報市國有資產重組和國有企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准,由破產清算機構和企業繳納和預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託管中心或新企業。
五、企業離退休人員預留費用和託管費用按下列渠道管理:
(一)離休人員單獨統籌醫藥費,破產、撤消、解散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退休人員的大額醫療補助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非統籌項目費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工傷或職業病復發的醫療費、託管費用,由託管中心或新企業統一管理;
(三)繳納交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託管中心統一管理的企業離退休人員預留費用和託管費用不足支付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托底。
六、具備移交託管條件的破產和改制重組企業,在破產終結之日或改制重組完成之前,由承擔破產清算和改制重組工作的機構或企業將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移交託管中心管理,並辦理以下移交手續:
(一)移交託管離退休人員花名冊(註明現詳細住址);
(二)移交託管離退休人員檔案;
(三)離退休人員統籌外項目明細及發放清冊;
(四)預留費用和託管費用項目清冊及劃賬憑證。
七、託管中心按政策辦理企業離退休人員移交手續的同時,應與移交企業或破產清算機構簽訂託管協定,同步落實企業、街道(鄉、鎮)退管工作機構和人員。託管中心託管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納入部門預算和專戶儲存,定期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八、託管中心自辦理接收手續次月起,開始承擔被託管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責任,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外項目、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工傷(職業病)復發醫療費、從移交手續辦理完畢次月起由託管中心支付。
九、企業破產和改制重組後,企業退管站由新企業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和相關的預留費用、託管費用由新企業託管,並承擔相應的管理和服務責任,勞動、財政部門予以監督。
十、原企業向離退休人員個人籌集的資金,在實施破產和改制重組終結時應予以解決。劃交託管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居住的企業住房,尚未實行房改的,管理和維修工作仍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由破產和改制重組企業列入職工權益,在移交前妥善處置終結。
十一、企業實施破產和改制重組後,分流到新企業工作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由新企業比照原企業分流離退休人員方式移交託管,相關預留費用和託管費用按規定計算繳納。
貴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