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府辦發[2010]6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征地補償新老標準銜接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貴陽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征地補償新老標準銜接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征地區片價補償標準已經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在徵求、匯總各區、市、縣意見的基礎上,現就征地補償新、老標準銜接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新、老標準執行銜接問題
各區、市、縣、開發區和金陽新區要立即對所有正在實施征地和即將實施征地的項目進行清理,做好新、老標準銜接工作和宣傳解釋工作,對新標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新、老標準執行的銜接問題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2010年1月1日以後報批的建設用地,一律按照新標準制訂征地補償方案和實施征地補償。
2.2010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還沒有實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標準進行補償。
3.2010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不再按新標準補差。
4.2010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並已實施征地但未完成的,按老標準補償。
二、關於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問題
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價補償標準中未含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對青苗補償,一市三縣範圍內按照統一年產值(1500元/畝)的1倍補償;六區(含金陽新區)範圍內按照築府通[2002]52號文確定的年產值標準的1倍補償。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築府報[2008]146號意見,由各區、市、縣政府結合各地實際擬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關於國有農用地補償問題
國有農用地補償參照此次公布的標準執行。
四、關於土地補償費集體和個人所得的比例劃分問題
按照《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的,土地補償費的80%以上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參照上述比例,實行征地區片價補償標準的,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部分不低於區片價的92%。
五、關於社會保障資金繳交問題
在用地報批前,用地單位(批次報地的用地單位為政府或政府委託的單位)根據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社保部門開出的繳款通知書將社保資金繳入當地縣級財政專戶,繳費憑證作為用地報批的必備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