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參保條件
(一)原企業範圍是指:1988年1月1日以前經省、市、區(縣、市)政府或主管部門批准,並在貴陽市行政區劃內辦理工商註冊的國有、集體企業。
(二)未參保退休人員是指: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辦理了用工手續,在原企業工作滿10年以上、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具有本市城鎮戶口的人員。
(三)參保條件: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本人具有參保能力,並以個人身份自願申請參加養老保險,個人自行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二、退休時間和連續工齡的認定
(一)退休時間認定: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本人退休手續記載的時間認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以本人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時間認定。
(二)連續工齡認定
1.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以本人退休手續認定的工齡為準。
2.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根據國家關於連續工齡認定的相關政策和本人檔案記載的工齡核准。其中,對超過規定退休年齡的,工齡最長認定至達到退休年齡時止。對在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最長工齡認定至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止;因企業關閉破產或撤消未辦理手續的,最長工齡認定至企業關閉破產或撤消時止。
三、 養老保險費補繳辦法
按本人的連續工齡分檔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補繳金額為2.5萬元,滿15年不滿20年的補繳2.9萬元,滿20年不滿25年的補繳3.3萬元,滿25年不滿30年的補繳3.7萬元,滿30年不滿35年的補繳4.1萬元,滿35年以上的補繳4.5萬元。
參保時年齡每超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1周年的,繳費額下浮2%,下浮比例最多不超過20%。
四、養老金待遇核定
(一)基本養老金根據本人連續工齡的長短核定: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養老金待遇為350元/月,滿15年不滿20年的430元/月,滿20年不滿25年的510元/月,滿25年不滿30年的590元/月,滿30年不滿35年的670元/月,滿35年以上的750元/月。
(二)符合享受高齡人員增發養老金待遇的參保人員,按規定增發。
(三)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後次月開始享受養老金待遇。參保之後遇國家和省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時,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四)已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死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貴州省的規定支付相應的待遇。
五、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參保辦理
(一)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自願申請參保的,提供本人要求參保的書面申請、檔案、戶口、身份證,經審核確認,可以個人身份並按前述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參加養老保險。
(二)按照分級辦理的原則,原市級以上的企業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原區(縣、市)企業在各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六、原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時間原則上截止至2009年6月30日。
七、本意見從2008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