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主要發展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戰略的高度重視我市煤炭工業的發展,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高度來認識煤炭工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貫徹黨中央和省關於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部署,以及國家、省煤炭工業“十一五”規劃的指導思想,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源為基礎,以結構調整為重點,合理布局,找準優勢,抓住特色,實行精品戰略。加大科技興煤力度,搞好技術創新,促進煤炭工業從外延式增長向內涵式增長方向轉變,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延伸煤炭產品鏈、拓寬煤炭產業網,構建煤炭循環經濟體系,實現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為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二)主要發展目標:“十一五”期間,通過煤炭資源整合,形成一批年生產能力9萬噸以上礦井;新建一批30萬噸以上高效安全、機械化、規模化礦井。發展煤炭循環經濟,搞好煤炭的就地轉化和就地增值,推廣煤炭和煤矸石的深加工綜合利用;推廣煤炭潔淨技術和煤炭降硫技術,減少環境污染;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改變煤炭工業技術水平低、安全事故多、礦區生態環境惡化、產品科技含量低的局面。
(三)基本原則:堅持發展先進生產力和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相結合的原則,培育大型煤炭企業和企業集團,促進大中小型煤炭企業重組聯合改造,依法關閉布局不合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浪費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煤礦。堅持治標和治本相結合的原則,著力解決影響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同時抓緊完善法規政策調控體系,提高煤炭資源勘查程度和規範煤炭開發準入標準。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人員傷亡為目標,深入開展瓦斯治理,大幅降低瓦斯事故;持續開展整頓關閉工作,淘汰落後生產能力;規範煤炭資源整合,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大隱患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強化安全基礎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安全監管監察。促使煤礦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項要素到位。堅持國家引導、扶持和企業自主發展相結合的原則,既要幫助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企業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又要尊重企業的自主發展權。堅持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相結合的原則,推進煤炭企業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產和促進健康發展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堅持煤炭開發與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促進煤炭、電力、冶金、化工等相關產業的聯合和煤炭就地轉化,帶動地方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
二、強化規劃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
(四)加強對煤炭資源的規劃管理。堅持“以資源定規劃”的原則,做到合理有效地開發利用煤炭資源,節約和保護開發煤炭資源,最佳化煤礦布局,按照科學、節約、有序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編制煤炭開發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煤炭資源勘查規劃,並依據煤炭開發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編制礦業權設定方案。煤炭管理部門根據煤炭資源勘查成果編制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各部門在編制規劃時要加強部門之間、規劃之間、全市規劃與省規劃之間的相互銜接,部門之間相互徵求意見,並作為批准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的依據。
(五)加大煤炭資源勘查力度。加大對煤炭資源勘查的投入,增強煤炭資源儲備開發保障能力,確保煤炭開發建設需要。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煤炭資源勘查,尤其是二級探礦權市場項目的勘查。嚴格實行地質勘查資質準入制度,加強勘查成果質量監管,充分發揮省內國有地勘隊伍的作用,引進先進的探礦技術和裝備,提高勘查精度,保證勘查質量,提高煤礦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六)加強煤炭資源管理。堅持“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原則,有序、合理有效利用資源,節約煤炭資源,保護煤炭資源。嚴格國家煤炭生產礦井開採回採率標準和管理辦法,凡回採率達不到標準的煤礦,要責令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後仍然達不到標準的,依法予以處罰,直至吊銷各種證照。煤炭資源礦業權的取得,登記轉讓,必須優先考慮大中型骨幹煤炭企業的資源接續需要。市國土資源局要依法加強對礦權設定的審查,各縣(市、區)不得越權設定礦業權進行招商引資,糾正和制止越權審批礦業權的行為。
三、實施扶大改小的產業政策,促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七)加快推進鄉鎮煤礦聯合改造,不斷改善企業組織結構。按照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發展機械化、信息化,礦井生產規模化、生產經營管理相對集中化和以強並弱、以大並小的原則,制定和實施全市鄉鎮煤礦兼併、聯合、改造的專項整合規劃。鼓勵條件好、規模大的企業收購、兼併或聯合重組具備一定發展潛力的鄉鎮煤礦,改小建大,逐步形成一批大中型骨幹礦井和規模經營的煤炭企業,提高產業集中度,最佳化生產結構。強力推進煤礦整合改造工作,嚴格控制煤礦數量。煤礦項目核准要符合礦區總體規劃、礦業權設定方案和煤礦整合方案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維護煤礦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和煤礦整合的原則,堅決查處違反原則干涉和操縱煤礦整合的不法行為,堅決遏制炒買炒賣煤礦的行為。煤礦法人準入條件發生重大改變的,須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重新進行準入資質審查。繼續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煤礦。
(八)依託煤炭資源,按照跨地區、多元投資、關聯產業整合發展的思路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加快推進煤炭企業建設向安全、高效和集團化方向發展。
(九)在“十一五”或“十二五”期間,力爭在我市建設幾對設計生產能力達到30萬噸以上規模的礦井,現有小煤礦生產規模通過資源整合全部 達到9萬噸以上。全市煤礦總設計規模從2006年的738萬噸提升到1200萬噸左右。鼓勵和吸引優強企業參與我市煤炭開發建設,促進煤炭的深加工、煤化工綜合利用協調發展。
(十)嚴格執行產業政策,提高辦礦質量。開辦煤礦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從資源利用、法人資質、技術標準、安全生產、環保及水土保持措施、企業制度等方面嚴格行業準入,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依法審查核准。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新建煤礦單井設計生產規模不得低於30萬噸。
(十一)調整煤炭產業產品結構,大力發展煤化工產業。鼓勵煤化工、煤電鋁、煤電等一體化開發,鼓勵大型煤炭企業與化工、冶金、建材、裝備製造、交通運輸等企業合作。要優先安排以煤炭資源為依託的化工、電力項目,促進煤炭及相關產業協調發展。三縣一市要充分利用貴陽市是全省煤炭集散地的優勢,加快推進我市煤化工產業的發展,延伸煤炭產品鏈,將貴州省煤炭資源優勢轉化為貴陽市的經濟優勢,將貴陽市建設成為我省煤化工基地之一。貴陽市是全國首個循環經濟生態城市試點,煤化工項目要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理念,建設一至兩個煤化工生態工業園區,建立重污染行業節能降耗、清潔生產的示範點。要將煤制醇、煤制二甲醚、煤制油等高科技產業納入發展計畫。“十一五”期間,清鎮市要力爭完成清鎮煤化工生態工業園區基本建設,以城市燃氣項目為基礎,發展煤制甲醇、二甲醚項目;要在現有煤化工企業的基礎上,擴展延伸產品鏈,輸出高附加值的精細化工產品,要加強企業間物質能量的循環使用,減少“三廢”排放。
(十二)加快提升煤炭生產力水平。完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積極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加快高效、安全礦井建設,提高煤礦裝備現代化、自動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後的技術裝備和工藝,推動煤礦企業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資金密集型轉變。要堅持中小型煤礦推廣機械化採煤工藝和壁式採煤法。大力推行支護方式改革,推廣錨噴支護等先進技術。重視煤礦裝備技術創新,通過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提高我市煤礦開採和安全裝備水平。
四、強化煤礦安全生產,提高煤礦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安全發展觀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理念,處理好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切實把煤礦安全生產作為提高和發展煤炭生產力和企業效益的重要工作來抓,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十四)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要求,抓好煤礦安全生產體系建設。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監管主體的責任,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大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督促煤炭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安全生產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牽頭做好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產業政策的煤礦工作,有效預防煤礦重、特大事故。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通過加大結構調整力度,推進科技進步,嚴格執行建設、生產技術標準和規範,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不斷提高職工職業技能素質等,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素質和安全水平的提升。
(十五)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煤炭企業要不斷增強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能力。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完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內部責任制,加強現場管理,及時排查並排除隱患。要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全心全意發動和依靠職工民眾參與、監督安全生產。嚴格執行煤礦領導幹部下井帶班作業制度,靠前指揮處理生產中的安全問題。強化煤礦現場技術管理力量,9萬噸(含)以上規模礦井,必須至少各配備1名採煤、通風、地質、機電專業技術人員。
(十六)加大煤礦安全投入。按照企業負責、政府支持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我市各級政府和煤礦企業共同增加煤礦安全投入的機制。煤礦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好維簡費、生產安全費等費用。對各級政府支持的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各級財政、審計和煤炭管理、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專款專用。
(十七)加強煤礦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科學編制全市瓦斯綜合治理和利用專項規劃,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合作,積極支持有關科研部門與企業密切合作,開展瓦斯防治科技攻關,強化瓦斯監測預警、事故應急救援、瓦斯抽采與利用等技術的研究與套用。煤炭企業要建立健全以瓦斯為重點的危險源辨識技術體系以及瓦斯抽采與監測監控體系、災害預警救援體系。繼續開展瓦斯治理督導,充實督導力量,不斷完善督導機制,促進安全生產。
煤礦水害防治是我市煤礦災害治理工作的重點之一。我市煤礦開採歷史悠久,老窯水、老空水是水害治理的重點。各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督促煤礦企業開展礦井水文地質調查工作,充分套用山地電法勘探等高科技手段,查明礦井含水層、老窯水、老空水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督促煤礦落實各項水害治理措施,認真執行探放水制度,減少煤礦透水事故的發生。
五、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十八)推進煤炭資源綜合利用。按照清潔、高效、充分利用的原則,開展煤層氣、煤矸石、煤泥、礦井水綜合開發利用。大力鼓勵瓦斯抽采利用,以用促抽,以抽保用,變害為利,推動煤層氣產業化發展。積極發展煤矸石、煤泥等低熱值煤發電和建材項目。進一步落實有關煤炭、瓦斯等綜合利用優惠政策,鼓勵對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在煤炭開發建設項目申報中,必須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方案,並作為核准項目的條件之一。抓好潔淨煤技術的工業化套用,發展洗煤、型煤、配煤等多聯產技術,提高煤炭洗選加工程度。新建大中型煤礦應同步建設配套洗煤廠。採用先進的燃煤和環保技術,限制原煤尤其是高硫煤直接進入終端消費,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嚴格執行國家污水排放標準,減少污染物排放。採用新技術,落實新工藝,延長產業鏈,拓寬發展幅,實現一體化,使循環經濟成為煤炭工業增長的主要方式。
(十九)保護和治理礦區環境。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要嚴格實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加強礦區生態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地質災害治理。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明確企業的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責任。投入生產的煤炭企業要編制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煤炭、環保行業管理部門備案,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費用,專項用於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煤炭、環保、林業、水利等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對限期內達不到治理要求的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二十)大力提高煤炭有效利用率。按照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要求,提倡合理用煤、節約用煤和有效用煤。最佳化煤炭生產和消費結構,依靠科技進步和經濟調節政策,減少煤炭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損失和浪費。
六、加強煤炭行業管理,完善政策措施
(二十一)切實加強煤炭行業管理。完善煤炭管理機構,強化煤炭管理部門職責。切實強化我市煤炭行業管理、煤炭經營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和煤礦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加強指導和服務,切實有效控制煤礦安全事故的發生。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煤炭行業的領導,切實把煤炭工業發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尊重煤炭工業發展規律,及時協調解決煤炭工業發展中的矛盾和問題。
(二十二)依法加強企業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整頓煤炭經營市場秩序。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稅費收取的有關規定,嚴禁向煤炭企業徵收已公布取消的各類基金和收費項目,依法規範稅費征繳,推進鄉鎮煤礦企業經營活動正規化、財務和勞動管理規範化。嚴格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取締無證非法經營活動,依法查處煤炭運銷環節亂收費、亂罰款和摻雜使假、偷騙稅款等不法行為。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煤炭價格政策,運用市場機制合理確定煤價,推進煤炭價格全面向市場化過渡。加快煤炭價格監測網路建設,準確掌握煤炭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加大對無證經營民用煤、型煤的取締打擊力度,規範民用煤、型煤市場,減少環境污染,建設“林城”貴陽。
(二十三)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煤礦企業和有關部門要切實關心煤礦職工生活和身體健康,按規定提高煤礦職工入井津貼、勞保津貼及福利標準,必須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煤礦企業在努力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提高職工收入,維護職工的正當權益。規範煤礦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嚴格執行和不斷完善煤礦企業勞動用工的有關規定。煤礦企業用工要依法簽訂勞動契約,規範和促進煤礦從業隊伍穩定。建立健全職業危害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制定煤礦職業危害監督檢查、職業危害申投、事故調查處理的制度和辦法,實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制度;加快煤礦職業危害監察隊伍建設,補充配置專業監察設備,加大職業危害監察執法力度,嚴肅職業危險事故查處。
(二十四)加快培育和發展煤礦中介組織和技術管理公司,為煤礦尤其是為小煤礦提供服務。通過政府積極引導和扶持,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技術服務特別是現場技術服務體系,為小煤礦提供全面服務,提升技術和管理素質。積極探索有資質、有能力的大企業和中介組織託管小煤礦的路子。煤炭及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規範行業中介市場。要引導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成立煤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二十五)加強煤炭法制建設。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市有關部門要結合我市實際,積極制定貴陽市有關煤炭的地方配套法規、規章,依法保障全市煤炭工業健康發展。
(二十六)煤炭工業健康發展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能源安全大局,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抓緊制訂和落實各項具體措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