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犬類管理暫行規定

為防治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貴州省發布了《貴州省犬類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1987]22號
【發布日期】1987-02-13
【生效日期】1987-02-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犬類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2月13日黔府辦〔1987〕22號)

為防治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對城鄉犬類管理,特別是狂犬病的防治工作,應當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犬類管理和狂犬病的防治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對城市和縣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所在地的城鎮的養犬進行審批和管理。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對城鄉合法飼養的犬類進行狂犬病的預防和對畜間狂犬病的疫情監測。
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人間狂犬病的疫情監測和被狂犬咬傷者的預防注射和搶救治療。

二、城市和縣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所在地的城鎮、工礦住宅區、遊覽區、賓館、機場範圍內,除經批准餵養的軍犬、警犬、保衛犬、科研用犬、演藝犬外,禁止養犬。

三、經批准餵養的犬,應實行關養、拴養,不準放入街道等公共場所。軍犬、警犬、保衛犬等外出執行任務時應有人牽引管束。
批准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公安機關發給的準養證明,將犬帶到當地獸醫防檢站按時注射預防狂犬病的疫苗、掛免疫牌,領取家犬免疫證,所需費用由養犬單位和犬主負責。
在縣、市城鎮非法養犬,當地政府和公安、衛生防疫、畜牧獸醫等部門有權組織捕殺。

四、農村養犬必須加強管理,如發生狂犬病時,區公所、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將疫點內的犬全部捕殺;對疫點周圍受威脅地區的所有家犬,使用狂犬病疫苗緊急防疫注射,費用由犬主自負。對抗拒捕殺和不接受預防注射的犬主,由公安部門實行罰款20至30元,其犬傷人者,全部醫療費用和其他有關經濟損失概由犬主承擔。

五、畜牧獸醫部門、衛生防疫部門要加強對狂犬病的危害性和防治方法的科普知識宣傳。工商部門要加強家犬交易和狗肉湯鍋農貿市場的管理。家犬在成交前須經獸防站檢疫,必要時注射狂犬病疫苗。

六、家犬免疫牌、免疫證不得轉賣、轉借、塗改和偽造,如有遺失和損壞,應及時向原發證單位申請補發或換髮,家犬在宰殺、出售或死亡後,應向原發證單位辦理牌、證註銷手續。

七、凡違反本規定者,除批評教育外,由公安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行政拘留或罰款10至40元的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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