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4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5日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作出修改:
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貴安新區直管區按照貴陽市南明區、雲岩區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徵收,貴安新區非直管區按所屬行政區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徵收。”
地方規章(類別)
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在2014.03.25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4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5日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貴州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作出修改:
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貴安新區直管區按照貴陽市南明區、雲岩區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徵收,貴安新區非直管區按所屬行政區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標準徵收。”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