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艙契約含義:包艙人在一定時期內或一次性包用承運人在某條航線或某個航班的全部或部分貨艙。貨運單和包艙契約作為包艙的運輸憑證。貨運單收貨人欄只能填寫一個收貨人名稱。
1、包艙人按約定時間將貨物送到指定機場,自行辦理檢驗檢疫等手續後辦理託運手續。
2、包艙貨物的實際重量和體積不得超過包艙運輸契約中規定的最大可用噸位和體積。
3、航班在起飛前或到達後,由於包艙人或其受僱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飛機延誤,由此對承運人造成的損失,包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包艙人在飛機起飛前取消、變更包艙計畫,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除天氣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外,契約雙方應當履行包艙運輸契約規定的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6、包艙人應保證託運的貨物沒有夾帶危險品或政府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物品
7、由於不可抗拒原因,導致包艙運輸契約不能履行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8、無論何種原因,一方不能如期履行契約時,應及時通知對方
9、包艙運輸契約中的未盡事宜,按照承運人的業務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