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已失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5〕29號文轉發財政部、審計署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意見》的精神,現將《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財政部、審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5〕29號文轉發財政部、審計署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意見》的精神,現將《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意見》(國辦發〔1995〕29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對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這次清理檢查,從5月份開始,到8月底結束。主要清理檢查國有企業(包括各類公司)、集體企業、聯營企業、企業集團、事業和行政單位、社會團體及各種協會、學會,在1993年以來私設“小金庫”各項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1992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
二、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都要清理檢查。主要包括:
(一)各項生產經營收入。包括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出租收入、出售殘次品和邊角廢料收入、處理報廢固定資產變價收入、逾期押金收入、銷售不動產收入、發售股票申請表售表收入、股票發行費收入等。
(二)各項服務和勞務收入。包括加工、維修、運輸和代理業務收入、服務業收入、廣告收入、出版發行收入、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等。
(三)各項價外費用。包括價外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形式的價外收費。
(四)各種集資、攤派、贊助、捐贈等收入。
(五)股票、債券等投資收益。
(六)各種形式的回扣和佣金。
(七)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各項罰沒收入。
(九)各類協會、學會的會費收入等。
(十)其他應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內或應交存財政專戶的收入。
(十一)通過虛列支出、資金返還等方式將資金轉到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外的。
三、這次清理檢查“小金庫”採取自清自查和重點清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一)5月初到6月10日為自清自查期。凡列入清理檢查範圍的企業和單位,都要按照《意見》的要求,由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結合實際提出具體措施,認真搞好自清自查,不走過場,不留死角,並按規定填報《“小金庫”自清自查報告表》。
(二)6月10日到8月底為重點清查與總結整改期。在企業和單位自清自查的基礎上,各地應從財政、審計、銀行、稅務、主管部門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抽調人員組成重點清查組,選擇一批企業和單位進行重點清查:
1.有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單位。要結合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3〕19號文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財政部(94)財預字第37號文、(94)財預字第65號文、財預字〔1995〕27號文的情況,進行全面重點清查;
2.1994年度大檢查中發現有“小金庫”問題線索的單位,以及人民民眾舉報有“小金庫”問題的單位,都要列作重點認真進行清查;
3.以各種名目濫發錢物問題嚴重的單位,也要有選擇地進行重點清查;
4.各地區、各部門認為需要清查的單位,也要派人進行重點清查。
四、這次清理檢查,主要清查1993年以來“小金庫”資金髮生數和1992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餘額。對清理檢查出的“小金庫”資金,要嚴格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企業和實行自收自支及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庫”資金,均應列入本單位1995年收入帳內,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單獨計算交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有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單位,以及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清自查出的“小金庫”資金,如數列入本單位財會部門收入帳內,全額上交財政,或如數扣減財政撥款。
(二)重點清理檢查出的“小金庫”資金,除應按規定調整帳目、補交各稅或全額上交財政或如數扣減財政撥款外,還要處以相當於查出“小金庫”資金數額1-2倍的罰款。
(三)企業和實行自收自支及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無論是自清自查還是重點清查出的“小金庫”資金,扣除按稅法規定補交流轉稅後的餘額部分,列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重點清查中被處以的罰款,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一律不得抵減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有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單位,以及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重點清查中被處以的罰款,如數扣減財政撥款。
(四)清理檢查出“小金庫”資金已支用數中用於職工獎勵、補貼、津貼和發放實物的部分,應如數計入個人所得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五)清理檢查出“小金庫”資金應補交的稅款和收繳的罰款,要嚴格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專項繳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不得混作正常繳庫。其中應繳入中央財政的稅款和收繳的罰款,由企業和單位直接匯交財政部在中國工商銀行總行開設的大檢查過渡存款戶。
(六)對私設“小金庫”行為情節嚴重、必須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責任的,交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各部門組織力量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清理檢查,視同部門自清自查。
(八)在清理檢查“小金庫”中發現的其他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廣泛發動人民民眾舉報,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要注意保護舉報人,凡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理。凡根據舉報線索清理檢查出已交財政的“小金庫”資金,應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獎勵金額一般為查出已交財政“小金庫”資金數額的3%,最高不超過2萬元。獎勵資金來源,從收繳的“小金庫”資金中列支。
六、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這次清理檢查“小金庫”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好思想發動、輿論宣傳和政策解釋工作,在調查了解掌握情況的基礎上,精心確定重點清查單位,周密部署清查;對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私設“小金庫”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以推動清理檢查的深入進行。
七、這次清理檢查工作,在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這項工作作為反腐倡廉的一項重要措施列入議事日程。各級財政、審計部門和銀行要積極參加,共同完成清理檢查“小金庫”任務,並請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有關清理檢查的具體工作,由各級大檢查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
八、這次清理檢查結束後,各級財政部門和大檢查辦公室一方面要幫助企業和單位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增強自我約束機制;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深化財稅改革,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立和完善財政監督體系,強化財政監督,防止“小金庫”現象的產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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