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豫州,一般指今河南省。古代以九州之長為“牧”,“牧”是管理人民之意,漢代指河南南部大部分地區,治所今許昌。
豫州牧,豫州的最高地方官員。牧,意御民如牧畜,後為官職,為古九州之行政長官,手掌軍政實權,如今可稱之為實質上的小皇帝。
漢武帝時設十三州部,每部設一刺史,漢成帝時,改刺史為州牧。後廢置無常。東漢靈帝時,為鎮壓農民起義,再設州牧,並提高其地位,居郡守之上,掌一州之軍政大權。如漢末劉表為荊州牧,袁紹為冀州牧,都等於割據政權。以後歷代設都督、總管、節度使等,州牧之名即廢。唐宋時惟京師或陪都地方最高長官以親王充任者,尚稱為“牧”,其他州牧之名均廢。清代往往借作知州的別稱,實際上遠非東漢州牧之比了。
三國時期,豫州的治所在安城,下轄潁川郡、陳郡、魯郡、汝南郡、譙郡、弋陽郡、陽安郡、襄城郡、汝陰郡九郡,以及梁國、沛國兩國。
劉備和豫州牧
劉備曾被封為豫州牧,所以人稱劉備為劉豫州根據小說《三國演義》的描寫,劉備雙手過膝,兩耳垂肩,身高六尺六寸(合172.5cm)。在書中被作者塑造成為仁民愛物、禮賢下士、知人善任的仁人志士。是歷史上真實的劉備確實也是仁德為懷,感人至深的,但不至於書中所描述的那樣。魯迅曾評價《三國》:劉備之德近乎偽,孔明之智近乎妖。
曹操攻打徐州,陶謙向劉備求救,劉備遂從公孫瓚處借來數千兵馬,當時公孫瓚手下的趙雲也奉命隨軍。往徐州救援。此時呂布偷襲曹操的根據地濮陽,曹操不得已而退兵。劉備則進駐徐州。陶謙將小沛城交與劉備。 之後,陶謙病故,將徐州城交與劉備,劉備遂自領為徐州牧。此後被曹操所敗的呂布前來投奔,劉備讓其居小沛。後來,袁術率大軍進攻徐州,劉備迎擊,兩軍在盱眙、淮陰相持。這時,呂布偷襲了徐州,劉備戰敗,轉軍海西。途中擊殺在徐州、揚州為寇的楊奉、韓暹,並向呂布求和,呂布讓劉備駐軍小沛。其後袁術派紀靈帶大軍攻小沛,呂布知道唇亡齒寒的道理,用“轅門射戟”救了劉備。但其後,劉備再度召集萬餘人的軍隊,呂布於是率軍進攻小沛。劉備戰敗,只能前往許都投奔曹操。曹操表奏劉備為豫州牧,至此人稱劉備為“劉豫州”。
古代官職體系
商王廷設有百官,輔佐商王治理國家。百官之中可分為政務官、宗教官和事務官三類。政務官、宗教官的地位很高,權力很大。周朝的官制在商朝的基礎上更加發展,形成了一套龐大的官僚組織和較完整的官僚制度。輔佐周王進行統治的有太師、太傅、太保),其權力很大,是國家的總管。協助周
王處理政務的最高官職是六卿,即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太宰是朝廷的政務總管,太宗管宗廟譜系,太史管起草文告、編寫史書,太祝是最大祭祀官,太卜是占筮官,太士是神職官吏。此外,周朝還設有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等五司,分別掌管土地、軍賦、工程、群臣爵祿、刑罰等。
商周的王、諸侯、卿大夫及其他各種官吏都是世襲的,世代掌握著統治大權,這就是所謂世卿制度。春秋時期由於諸侯間強凌弱,大並小,互相間進行無休止的兼併爭霸,周王朝對諸侯逐漸失去控制的權力,貴族分封制度行不通,各諸侯國稱王稱霸,設官分職,各行其是,職官制度也因而發生了變化。
秦滅六國
建立了我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確定了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並建立了“三公” 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負責輔佐皇帝處理全國事務,是皇帝的助手。太尉協助皇帝掌管全國軍隊。御史大夫掌圖籍章奏,監察百官。三公之間互不統屬,直接對皇帝負責。 “治粟內史,掌管國家財政稅收﹔奉常,掌管宗廟祭祀禮儀﹔典客,處理國內各少數民族事務和對外關係﹔郎中令,掌管皇帝的侍從警衛﹔少府,掌管供皇室需要的山海地澤收入和官府手工業﹔衛尉,掌管宮廷警衛﹔太僕,掌管宮廷車馬;宗正,掌管皇帝宗族事務。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調動,不得世襲。大司徒、大司空、大司馬,亦稱“三公”(又稱“三司”)。原來御史大夫的屬官“中丞”保留下來,專司監察,以後稱為“御史台”,中國歷史上專職的監察機構,從此正式建立起來。
到了東漢
正式發號施令的是尚書台,三公的權力削弱,只能辦理一些例行公事。東漢末,曹操為了掌握大權,自任丞相,並一度恢復御史大夫等官職。曹丕稱帝後,認為東漢尚書台權力太大,便另設中書省,掌握機要,起草和發布政令,逐漸成為事實上的宰相府。尚書台自此成為執行機構,其事務日益繁忙,開始分曹治事,設侍郎、郎中等官,綜理各曹工作。
晉代將漢代的侍中改為門下省,作為皇帝的侍從、顧問機構,長官為侍中。侍中地位雖不高,但因接近皇帝,故很有權勢。至南北朝,凡屬國家重要政令,皇帝都徵求侍中的意見,這樣,門下省便成為參預國家大事的部門了。
隋唐時期
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同為國家最高的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國家政務。並把原尚書省諸曹正式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部長官稱尚書。隋唐三省六部的確立,是秦漢以後封建國家中央官制制度變化的結果。其組織較完整,分工較明確。從隋唐至明、清,六部基本相沿未改。但是原來分立的三省到唐太宗以後卻逐漸起了變化。由於唐太宗在即位前曾當過尚書令,故當他做皇帝後,大臣多不敢任其職,於是這個職務就不再授人,尚書省的長官就只設左、右僕射,但不久,左、右僕射成了聽令執行的官員,不能參加大政。至高宗時,則用其他官員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的頭銜參預朝政,執行宰相職務,中書令、侍中就不常設了。
五代除沿襲唐制外,又設樞密院(管理軍事機密、邊防、軍馬等事)參預大政,長官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
宋代
以中書門下省為政事堂,和樞密院分掌政務、軍事,號稱“二府”。其中樞密機構的官稱則經多次的變革。
元代廢門下尚書省,中樞大政統一於中書省,長官為中書令,往往以太子充任。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分掌政、軍、監察三權。此外,又在地方設行中書省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因此,元代的中書省職權極重。
明洪武十三年,廢中書省,不設丞相,由皇帝直接處理國家大政,專制一切。並仿宋代殿閣學士之制,設大學士以充皇帝顧問,辦文墨。明成祖時,選派大學士入文淵閣辦事,參與機務,稱為“內閣”。最初內閣大學士官位並不高,權勢也還少。仁宗以後,內閣專任批答文章,草擬詔令,品位漸次提高,權勢隨之增大,甚至超過宰相,號為“輔臣”。
清初沿明制
設立內閣。但國家大政決策機構是“議政五大臣”,內閣職權降低。到雍正年間,又另設軍機處,由滿漢大臣出任軍機大臣。軍機處設於內廷,秉承皇帝意旨處理軍國要務、官員任免和重要奏疏。從此,各地章奏均由軍機處直達皇帝,不再經由內閣,內閣只辦例行公事。軍機大臣親近皇帝,總攬一切,是封建專制集權中央官制的最高發展。
秦劃全國為三十六郡(後增至四十餘郡)。每郡統轄若干縣,是郡縣二級制。郡置“守”,為行政長官,下置“尉”,佐守掌郡之軍事,又置監御史,掌郡之監察。縣分二等,大縣置令,小縣置“長”,為行政長官。下設“尉”,掌縣之治安,又設“丞”,佐令,執掌倉儲、刑獄和文書。郡縣行政長官均由皇帝直接任免。
漢初沿秦制,惟改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諸侯王國的官制與中央官制相仿。漢武帝時,劃全國為十三州(又稱部),每州設刺史一人,奉帝命巡察諸郡、國。東漢末年,為鎮壓農民起義,改刺史為州牧,居郡守之上,掌一州之軍政大權。
魏晉南北朝時期
地方政權基本上是州、郡、縣三級。州的長官或稱州牧或稱刺史,主一州之民政。縣的長官一律改稱為令。同時,有些州的刺史往往加以“使持節都督某州軍事”或“假持節都督某州軍事”之頭銜,總攬本區軍政,權勢很大。
隋末改州為郡
唐又改郡為州,都是兩級制。唐還在全國設定十個監察區,稱為“道”,每道派高級京官一人,先後稱黜陟使、按察使、採訪處置使等,掌監察州、縣官吏違法事件,並有權罷免或提升地方官吏。此外,隋唐還合併若干州為一軍區,每區設總管(唐時改稱都督),掌管該區軍事;後來,唐又在邊區設節度使,多帶有京官和御史大夫銜,集數州以至十餘州的軍、民、財政和監察諸權於一人,權勢極大。安史之亂後,節度使勢力擴大,割據獨立,雄霸一方,世稱“藩鎮”。
宋代
鑒於唐五代藩鎮之禍,為加強中央集權,削除藩鎮,節度使成為空銜,並因地而置州、府、軍、監,均有屬縣,仍然是二級制。州、縣政務由中央派遣京官帶原銜出任,稱“知某州軍州事”(“州”指民政,“軍”指地方軍隊),“知某縣事”,簡稱“知州”、“知縣”。此外又設監察區,稱為“路”。路設都轉運使、提點刑獄、提舉某路常平公事等官,負責一路的吏治、民刑案件及財政事務。此外,又設經略安撫使或安撫使,掌一路的地方軍事,通常以本路的知州或知府充任。
元代
中央與地方的劃分比較複雜,縣上有州,州上有道,道上有行中書省。行中書省為中央中書省派出的機構,權力很大。這樣,元代的地方官制就形成省、道、州、縣四級制。
明初
改元代“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仍稱“省”),長官為布政使,掌民政和財政。此外,省一級地方官署還有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掌一省之刑獄和軍事,與承宣布政使司合稱“三司”。其下設府或直隸州,長官為知府或知州;府之下是縣或散州,長官為知縣或知州。地方政權為省、府(或直隸州)、縣(或散州)三級制。明代由中央派監察御史巡察各地,稱“巡按”。或派京官巡撫地方,稱“巡撫”,事畢即罷。明宣宗時,在關中、江南等處設巡撫,駕凌於三司之上。後來為了軍事目的,在一些地方增設總督,多以部院大臣出任,往往加以兵部尚書或兵部侍郎以及都御史等名號。開設總督後,巡撫便在其屬下,有些地方督、撫治所同在一城,互相水火,而只好撤銷巡撫,成為有督無撫的省份。
清代
清代的府、州、縣制,與明代略同,惟在一些情況特殊的地方(主要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設“廳”,廳的行政級與州相似,也有直隸廳與散廳之分。府以上的道依然保存,並成為一級行政機構,道員也成為專設的官職,俗稱“道台”。省級則由總督或巡撫綜理軍民要政,成為固定的“封疆大吏”。布政使名義雖依然保留,但已成為總督或巡撫的屬員,專管稅收、民政,稱為“藩台”;又設按察使,管一省之司法,稱為“臬台”。巡撫轄一省,總督轄一省或二、三省。府的長官稱知府,縣的長官稱知縣,廳的長官稱同知或通判。這便構成省、道、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的四級地方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