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制訂全區體育事業的發展戰略、發展目標和有關體育運動規定,指導和推動區體育改革。
2、指導和檢查各部門體育工作,指導和配合各部門、各行業、各社會團體積極開展體育活動,做好學校、社區、企業、機關等方面的體育工作,加強社會辦體育的巨觀管理。
3、統一規劃全區運動項目布局、訓練和競賽,研究指導全區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負責區參加省、市運動會方案的擬定和實施,加強體育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4、制訂全區性的體育競賽規劃,制定全區運動會競賽規程;指導全區競賽工作。
5、編制全區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全區體育設施建設布置。
6、協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發展體育經濟,制訂體育經營活動的有關規定,歸口管理體育市場。
7、組織和指揮宣傳、體育科學研究工作,指導全區體育教育和人員培訓工作,主管全區體育市場的經營管理、行政執法和體育法規的制定與實施。
8、組織開展國內體育合作、交流、指導並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區體育系統以及民間的體育外事或與港、澳、台地區的體育交往活動。
9、負責全區性體育社會團體的資格審查、業務指導,領導和管理委直屬單位。
10、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