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資信評級行業自律公約

第二條 第九條 第十條

證券資信評級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促進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規範發展,提高證券資信評級行業公信力,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取得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許可並加入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資信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經協商達成共識,承諾共同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證券資信評級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自覺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守法合規經營。
第四條 證券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和一致性的原則,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維護有序、公平的市場秩序,珍視行業聲譽,共同提升行業公信力。
第五條 證券資信評級機構應當盡職盡責完成證券評級工作,努力為市場提供專業、優質的證券評級服務,確保評級結果不受利益相關方的影響。
第六條 證券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提高證券市場資信評級的透明度,充分披露評級依據、評級過程和評級結果等相關信息,做好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七條 證券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持續改進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配備履行評級業務職責必備的資源,充分收集評級信息,最佳化評級流程,完善評級方法,不斷提高評級水平。
第八條 證券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妥善保管評級業務檔案和客戶資料,不得泄露客戶的商業機密。
第九條 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及評級人員在從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過程中,承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許可證;
(二)在承攬業務時向評級對象承諾、保證評級級別;
(三)以低於合理成本的價格進行惡性競爭;
(四)以禮金、回扣等方式輸送或接受不正當利益;
(五)出具的資信評級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六)惡意詆毀、貶損同行,損害行業聲譽。
第十條 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如違反本公約,自願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處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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