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諮詢檔案,對於創業板的保薦人資格有以下規定:
(1).保薦人必須是具有股票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
(2).具有股票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自動取得創業企業保薦人資格,無需再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得資格的申請。
(3).申請人的主承銷商必須同時擔任共保薦人。
對聘任保薦人有如下規定:
(1). 公司申請股票首次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聘任至少一名保薦人。
(2). 公司聘請保薦人,應當與保薦人簽訂協定。在保薦期內,保薦人出現無法履行其責 任的情況,或者上市公司要求終止保薦協定的,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應當及時通知本所,說明理由,方可解除保薦協定。
(3).保薦人喪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保薦人資格時,保薦人與上市公司應在事實發生後五個工作日內解除原有的保薦協定。
2.創業板對保薦期限有什麼規定?
答: 創業板諮詢檔案中有如下規定:
(1).保薦人的保薦日期自聘任之日起,應當至少包括公司股票上市時該會計年度的其餘時間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後至少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2). 當上市公司與原保薦人解除協定時,應在三個月內聘請新的保薦人,新保薦人從 繼任之日起承擔保薦責任,保薦期為該上市公司的剩餘保薦期加上該公司保薦期的中斷期間。
3.保薦人哪些責任?
答: (一)在《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中,根據時間的先後將保薦人的責任分為兩種情況:
1.保薦人在創業公司(申請人)股票發行上市期間應承擔下列保薦責任:
(1)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為被保薦人提供股票發行上市的專業指導意見;
(2)核查被保薦人的基本情況,確保其具備《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規定的發行上市條件;
(3)指導被保薦人按照規範要求製作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檔案,並對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責任;
(4)指導被保薦人建立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
(5)確認被保薦人的全體董事具備擔任董事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能及經驗,並確保全體董事充分了解其作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責任;
(6)代表被保薦人報送發行上市申請檔案並負責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溝通;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保薦責任。
2.保薦人在申請人股票上市當年的餘下時間及其後的二個會計年度內應承擔下列保薦責任:
(1)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為被保薦人提供持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的專業指導意見並指導其規範運作;
(2)督促被保薦人嚴格履行公開披露檔案中承諾的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使用及其他各項義務;
(3)督促並指導被保薦人按照法律、法規及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披露信息;
(4)認真審核被保薦人擬公告的所有公開披露檔案,確信其符合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
(5)對被保薦人公開披露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疑義時,應當向被保薦人指出並進行核實,發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報告;
(6)代表申請人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溝通,參加被保薦人與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進行的所有正式會談;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保薦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