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8年7月-1980年7月 阜陽縣曹寨中學教師;
1980年8月-1982年6月 潁上縣師範學校學習;
1982年7月-1989年10月 阜陽縣姜堂中學教師;
1989年11月-1990年9月阜陽縣坎河鄉團委書記;
1990年10月-1992年2月 阜陽縣董湖鄉紀檢書記、黨委副書記;
1992年3月-1996年8月 阜陽縣董湖鄉紀檢書記、黨委副書記;
1996年9月-1999年8月· 潁泉區聞集鎮黨委副書記、政協主任;
1999年月9-2001年12月 潁泉區蘇屯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2002年1月-至今潁泉區農機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2018年3月14日,據阜陽市紀委監委訊息:阜陽市潁泉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謝新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一審判決
2018年5月11日,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對阜陽市潁泉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原局長、黨組書記謝新明受賄案 作出的一審判決生效,被告人謝新明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6.62萬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2007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謝新明利用其擔任阜陽市潁泉區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農機具演示推廣和農機購置補貼申報審核過程中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6.62萬元,
經審理,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新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務,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發後,被告人謝新明在偵查機關如實供述自己涉嫌受賄的事實,認罪並真誠悔罪,主動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經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相關規定,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