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作者:[英國]詹姆斯·格里芬
•ISBN:978-7-5447-5389-0
•上架時間:2015-11-06
•譯者:徐向東 劉明
•定價:¥62.00
•開本:880毫米×1230毫米 1/32
圖書簡介
什麼樣的權利是人權?我們如何鑑定一項聲稱是人權的權利是否真的是人權?我們該如何確定特定人權的內容?我們又該如何解決人權之間的衝突?本書對人權的理論基石進行了探索,考察了人權概念的中世紀起源,點明當今人權探討的困境源自於其定義的不確定性,並對具有爭議的福利權、隱私權、自由權進行了細緻的討論。本書是了解當代人權問題的必讀之作。
出版背景
作者
在“人權是什麼”這個問題上,我們尚未取得足夠清晰的認識。這種不確信非常普遍,它推動了我對本書的寫作,但我們需要進一步弄清這種不確信究竟有什麼內涵。我們所說的人權究竟是倫理學中使用的人權,還是法律中使用的人權,抑或是政治學中使用的人權?若是在倫理學中,我們是在一個抽象的框架(例如義務論或目的論)中來談論人權嗎?在談論人權時,我們是在談論那種套用於社會的倫理判斷嗎?若是在法律中,我們是在現存的法律體系中來談論人權,還是在理想的法律體系中來談論人權?以及在哪個地區的法律中談論人權?若是在政治學中,我們是在政治學的歷史中來談論人權,還是在政治學的經驗說明中來談論人權,抑或是在設定政治的標準時來談論人權?
我(作者)的關注焦點是倫理學,我自己希望把用來評價社會的倫理判斷作為起點,這些判斷不僅是由哲學家做出的,也是由政治理論家、政治家、國際法律師以及公務員做出的。“自然權利”(ius naturale)這個術語首先出現在中世紀晚期,在其現代意義上,指的是一個人作為人而應得到的東西。據說上帝已經把善的傾向(把引導行為的準則產生出來的那種傾向)置於人的心靈中。這些準則表達了自然法,而自然權利是從自然法中衍生出來的。在17世紀和18世紀期間的某些時期,人們拋棄了自然權利思想的神學內容,當時的思想家逐漸接受如下觀念:僅憑人類理性我們就可以獲得人權,而不需要相信上帝。在18世紀,隨著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的爆發,這個觀念從書齋中的理論構想一躍而成為人們用來捍衛自己的武器,而通過把“自然權利”的名稱改變為“人權”(les droits de l’homme),法國人就讓這個概念有了世俗化的特徵。在啟蒙運動結束之際,在“自然權利”這一概念的世俗化形式上,人們往往還認為它來自於自然法,不過,到那時為止,自然法已被廣泛認為只不過是一條獨立於法律和習俗的道德原則。法國大革命的血腥讓人們深感不安,於是在19世紀,這個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部分光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之際,富蘭克林·羅斯福等人讓這個概念重放光芒,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在聯合國的努力下,它大放異彩。啟蒙運動把這個世俗化的概念遺留給我們,時至今日,它仍然是我們使用的概念,至少是我們用這種方式來使用的概念。其內涵從那時起就沒有再發生什麼變化:人權就是我們因為是人而擁有的權利。當然,也不是根本就沒有任何變化發生。一個重要變化是人權的國際法在20世紀的成長。由此也帶來了這個概念在外延上的變化,而在外延上的變化可以構成意義上的變化,這是我一會兒要探究的一個問題。
譯者
在現代世界中,人權幾乎滲透到了人類生活的所有方面:從一國內部的政治、經濟、法律等領域到國際法、國際關係和國際政治。而在最近一段時期,隨著所謂的“全球正義”的興起,人權問題再次成為一個熱點,因為不管理論家們如何構想全球正義,全球正義的可能性至少取決於各國對人權的內容達成一個基本共識,並在此基礎上認識到每個人的基本人權都應得到尊重和保證。人們固然會因為社會壓迫、種族歧視、性別歧視、民族矛盾、族群分歧、社會不公之類的現實的生存條件而自然而然地發出要求權利的呼聲。然而,正如傑里米·邊沁等人明確地意識到的,人權的概念在理論上是令人困惑的:權利要求相關聯的責任,一個人類個體怎么可能因為僅僅是人就擁有某些權利,就要求其他人或某些政治組織向他提供一項人權所要求的東西呢?人權與國家憲法所規定的權利,與國際法又具有什麼樣的關係呢?這些問題以及類似的問題都亟須在理論上加以澄清和說明,因為人權並不僅僅是一個具有理論興趣的概念,而是已經被投入廣泛的實踐套用。在近來關於人權的哲學論著中,一些作者已經在這方面做出了自己的努力。詹姆斯·格里芬的《論人權》就是其中的一個嘗試。在我們看來,這部著作對人權的理論根據提出了一種很有說服力的說明和論證,對人權的內容和範圍做出了充分明晰的界定,對國際人權文本和國際法中流行的人權概念進行了有益的澄清和糾正。因此我們決定將這部著作翻譯出版。
作者介紹
詹姆斯·格里芬(1933— )牛津大學懷特倫理學教授,羅格斯大學訪問哲學教授,坎培拉套用哲學與公共倫理學中心兼職教授,著有《價值判斷》、《幸福》、《應得與正義》和《平等主義》。
目錄
導論
第一部分 對人權的一種論述
第一章 人權:不完備的思想
1.1 啟蒙運動的人權計畫
1.2 “人權”這個術語的不確定性
1.3 對這種不確定性的糾正
1.4 說明權利的不同進路:實質性的說明和結構性的說明
1.5 一種不同類型的實質性說明
1.6 人權的觀念應如何得到完善?
第二章 說明人權的首要步驟
2.1 從上往下的說明和從下往上的說明
2.2 人權傳統
2.3 一個實質性說明的提議
2.4 人權的一個根據:人格
2.5 第二個根據:實用性
2.6 是否存在著第三個根據:平等?
2.7 “能動性”應如何得到理解?
2.8 在什麼意義上人權是“普遍的”?
2.9 我們需要一個更加多元論的說明嗎?
第三章 當人權發生衝突時
3.1 倫理學的一個核心問題
3.2 人權之間的衝突
3.3 人權是共存的嗎?
3.4 人權與其他類型的道德考慮的衝突
3.5 一個提議和一個限定
3.6 超越直觀的一步
3.7 人權抵制交易的一些方式
3.8 小結
第四章 誰的權利?
4.1 這個問題的範圍
4.2 潛在的行為主體
4.3 從道德重要性推出人權
4.4 對人權的需求說明
4.5 一類自成一體的權利
4.6 規定的作用
4.7 階段性的權利
第五章 我的權利,但誰的責任?
5.1 導論
5.2 什麼責任?
5.3 誰的責任?
5.4 首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5.5 非洲的愛滋病
5.6 可以有不能把責任承擔者鑑定出來的權利嗎?
第六章 人權的形上學
6.1 兩個價值判斷模型
6.2 人的利益與自然界
6.3 最佳說明檢驗
6.4 人權的形上學
第七章 人權的相對性和民族中心主義
7.1 倫理相對性
7.2 人權的相對性
7.3 何謂民族中心主義問題?
7.4 寬容
第二部分 最高層次的人權
第八章 自主性
8.1 三個最高層次的人權
8.2 自主性與自由的區分
8.3 自主性的價值
8.4 自主權的內容
8.5 自主性與自由意志:如若我們不是自主的,那又如何?
第九章 自由
9.1 最高層次的權利
9.2 對自由的廣義解釋和狹義解釋
9.3 “追求”
9.4 自由權的消極方面和積極方面
9.5 這項權利究竟有多苛求?
9.6 密爾的“一個很簡單的自由原則”
9.7 對這些結果的概括
第十章 福利
10.1 權利的歷史增長
10.2 福利:只是一項公民權、而不是人權嗎?
10.3 支持福利方面的人權的一個理由
10.4 這項擬定的權利過於苛刻嗎?
10.5 不值得幫助的窮人
10.6 人權、法定權利和聯合國規定的權利
第三部分 套用
第十一章 人權:在哲學和國際法領域中的差異
11.1 基於人格的說明的相關套用
11.2哲學理論與法律實踐之間的彌合
11.3 從基於人格的說明中出現的人權清單
11.4 當前的法律清單: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11.5 插曲:論國際法的目的和地位
11.6當前的法律清單:經濟的、社會的和文化的權利
11.7 國際人權清單的未來
第十二章 生存權,死亡權
12.1 生存權的範圍
12.2 洛克論生存權的範圍
12.3 人格作為生存權的根據
12.4 從生存權到死亡權
12.5 存在一種死亡權嗎?
12.6死亡權是一項積極權利還是消極權利?
第十三章 隱私權
13.1人格以及作為人權的隱私權內容
13.2 隱私權的法律進路
13.3隱私權的範圍有多大?
13.4關於隱私權的一個提議
13.5隱私權與表達自由及信息權
第十四章 人權要求民主嗎?
14.1兩種看似合理的思路
14.2自主性和自由
14.3民主
14.4 人權要求民主嗎?
14.5 在現代條件下?
第十五章 群體權利
15.1 三代權利
15.2 沒有可以駁回群體權利的捷徑
15.3 對群體權利的一個論證:以善為基礎的論證
15.4 對群體權利的另一個論證:以正義為基礎的論證
15.5 排除
15.6 還原
15.7 遺留了什麼?
注釋
索引
譯後記
叢書信息
人文與社會譯叢 (共158冊), 這套叢書還有 《全世界受苦的人》,《意識形態與現代文化》,《科學的反革命》,《現代性的後果》,《風險社會》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