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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資產評估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加強和規範資產評估行業人員管理,提高資產評估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更好地發揮評估在資產流動與重組中的中介服務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資產評估人員實行註冊登記管理制度。凡按本規定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人員, 方可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三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英文為Certified Public Valuer(縮寫CPV.)。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屬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國家確認批准。
第四條 人事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規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獲得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已具備執業的能力和水平,該證書作為依法申請執業的依據。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
第八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擬定、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培訓工作必須按照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經濟管理、財務會計、工程技術,下同)中專學歷, 具有八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五年;
2.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具有六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四年;
3.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三年;
4.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二年;
5.取得資產評估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初級資格或會計、審計、統計專業助理級資格考試並取得相應資格,具有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其中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滿六年,成績特別突出的。
第十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後全國範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為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註冊管理機構。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的註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考試合格者取得資格證書後,須在三個月內到當地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註冊的資產評估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遵紀守法,遵守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道德;
2.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
3.經單位考核同意。
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知識更新、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註冊:
1.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在資產評估等業務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的;
3.受刑事處罰的。
第十五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要按規定主動到註冊管理機構重新辦理註冊登記。對不符合第十四條要求的, 不予重新註冊。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現註冊不符合規定的, 將通知有關省級管理部門撤銷註冊。各省級管理部門依本規定不予註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管理部門或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請複議。
第十七條 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其授權的部門核發統一印製的《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證》。
對《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證》的發放情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向人事部備案。
第十八條 凡脫離註冊資產評估師工作崗位連續二年以上者(含二年),註冊管理機構將取消其註冊。
第十九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註冊登記內容變更,須在變更後30日內向原註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職 權
第二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是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正式(臨時)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
註冊資產評估師崗位設定和職責規範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行業的執業守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恪守公正客觀、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有權依法申請開辦資產評估機構,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是申請開辦資產評估機構的必備檔案。
第二十三條 在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的資產評估機構中,屬本機構的註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業務的簽字權:
1.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2.接受委託的非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3.評估諮詢和其他評估服務業務。
第二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承接的評估項目,其項目負責人只能由註冊資產評估師擔任,評估報告至少由二位註冊資產評估師簽署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不斷更新知識,按規定參加法定的執業培訓。
第二十六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只能在一個評估機構專職執業,只能在該機構有簽字權。
第五章罰 則
第二十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管理機構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執業直至吊銷執業資格的處分。
1.在執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買賣委託方的股票或債券;
2.利用執行業務之便,索取、收受委託方不正當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3.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4.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資產評估機構執行業務;
5.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對塗改、偽造或以虛假和不正當手段獲取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和《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證》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其《執業資格證書》,取消其註冊,並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管理機構對註冊資產評估師所受處分,應及時記錄在資格證書的懲罰登記欄內。凡註銷註冊,應由發證機構收回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和《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證》,並報人事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按人事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實施辦法
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一、資格考試從1996年開始實施,考試日期定為每年5月, 報名時間為前一年11月。
二、考試科目為:資產評估學、財務會計學、工程技術基礎、經濟法。考試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三、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考核推薦,持報名登記表,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四、在1996-1997年組織的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凡符合《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九條(不含第五款)規定的學歷和經歷要求,其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滿二年者,可報名參加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
五、自1998年起,申請參加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的報名條件。
六、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訓工作。各地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職改部門推薦培訓單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堅持考培分開,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所有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和組織管理)。考生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八、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費和報名費由考生個人支付,收費標準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批准。
九、人事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聯合成立全國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在兩部門領導下,負責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考試辦公室組成情況應分別報送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司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考務工作由人事(職改)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按《暫行規定》第七、第八條執行。各地可按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十、嚴格執行考務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者,應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