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證書樣本
概述
註冊物業管理師(簡稱CPM),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註冊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通過對房屋建築及與之相配套的設備、設施和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服務。自2010年開始,原勞動部物業管理師全國範圍內暫停考試。自2010年10月起,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首次進行資格考試,選拔高端的物業管理人員服務社會。根據2015年2月24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國務院決定取消物業管理師註冊執業資格認定。
註冊物業管理師的新特點(與原物業經理相比):
第一:認定機構不同。註冊物業管理師是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認定發證,在行業內具有權威性。
第二:報名條件、考試科目和執業範圍不同。註冊物業管理師的報名條件要求較高,有明確的規範。
第三:就業前景不同。註冊物業管理師是物業管理高層次的管理人員。
第四:註冊物業管理師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享有經濟師待遇。
第五:註冊物業管理師可以以被委託人的名義獨立管理一個物業項目,對物業管理方案的簽署具有法律效力。
報考條件
1) 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間從事物業管理滿8年;
2) 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間從事物業管理滿4年;
3) 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間從事物業管理滿3年;
4) 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畢業,工作滿3年,其間從事物業管理滿2年;
5) 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滿2年;
6) 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滿1年;
7) 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者,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考試介紹
註冊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是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的職業資格考試。由建設部出題、人事部監考,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科目分四科:《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物業經營管理》、《物業管理綜合能力》及《物業管理實務》,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考試之前可以進行相關培訓,所有授課教師均經中國建設教育協會推薦,由多年從事物業管理實務的業界資深專家組成,其中更有參與考試大綱和教材編寫的主編、副主編等專家,考試輔導相對較重要,是通過率的一個重要保障。
科目 | 題型 | 考試時長 |
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 | 單選題、復選題 | 2.5小時 |
物業經營管理 | 單選題、復選題 | 2.5小時 |
物業管理綜合能力 | 單選題、復選題、案例分析 | 2.5小時 |
物業管理實務 | 單選題、復選題、案例分析 | 3小時 |
2013年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考試時間:
9月15日 9:00—11:30物業管理基本制度與政策
14:00—16:30物業經營管理
9月16日 9:00—11:30物業管理綜合能力
14:00—17:00物業管理實務
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為,提高物業管理專業管理人員素質,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物業管理企業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 證書封面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物業管理師英文譯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條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物業管理師職業準入制度的實施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物業管理師職業準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建設部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等工作。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會同建設部研究確定合格標準,並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
(二)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
(四)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五)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六)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事部、建設部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自收回《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建設部為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審批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為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審查機構。
第十四條 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並通過聘用企業向本企業工商註冊所在省的註冊審查機構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五條 註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註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註冊審查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註冊申請人員材料和審查意見報註冊審批機構審批。
註冊審批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決定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註冊申請人,並核發《註冊證》。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物業管理師的執業憑證,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初始註冊者,可以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必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的要求。 初始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註冊。
延續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
(三)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物業管理師變更執業單位,應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註冊證》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註冊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契約;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註冊證》失效。
第二十二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審批機構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師或者聘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本人或聘用單位按規定的程式向當地註冊審查機構提出申請,由註冊審批機構核准後,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
(四)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五)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六)造成物業管理項目重大責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
(九)聘用單位破產的;
(十)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註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撤銷註冊,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註冊。
第二十六條 註冊審批機構應當定期公布註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註銷註冊、不予註冊或者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開展執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應當由物業管理師擔任。物業管理師只能在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具備的執業能力:
(一)掌握物業管理、建築工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專業知識;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相關學科的知識;
(三)能夠熟練運用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四)具有豐富的物業管理實踐經驗。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師的執業範圍: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物業管理方案;
(二)審定並監督執行物業管理財務預算;
(三)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有關資料;
(四)負責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管理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項目管理中的關鍵性檔案,必須由物業管理師簽字後實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妥善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誠實守信,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師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每年接受繼續教育時間應當不少於40學時。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對在本規定發布之日前,長期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具有豐富物業管理實踐經驗,並符合考試認定條件的專業管理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辦法取得物業管理師資格。
第三十五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經濟師職務。
第三十六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工作及物業管理相關實踐年限證明。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註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師繼續教育內容、物業管理企業配備物業管理師數量和註冊管理等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等機構,在實施物業管理師制度過程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管理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和房地產主管部門及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等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職業前景
據統計,北京市物業管理所需專門人才達到15萬人,但截止到去年底,物業管理持證人員不足1萬人,持證人員在人才市場供不應求,炙手可熱。尤其在商務樓集中的城市中,“高質量”的物業管理專業人才成為物業公司的殺手鐧。根據市建委有關規定,自2010年起,在資質年檢中,一級物業企業註冊物業管理師不少於5人,二級物業企業不少於三人,三級物業企業不少於1人。註冊物業管理師的需求迅猛增長,就業前景一片光明,註冊物業管理師即將跨入高薪行業的前列!
註冊物業管理師職業規劃:
1、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高層管理人員
2、飯店、商廈、寫字樓物業經營管理工作的高層管理人員
3、企事業單位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高層管理人員
4、社區規劃與物業管理工作的高層管理人員
5、房地產開發與行銷的具體服務工作的高層管理人員
6、以上前提是國家規範物業服務市場,將是否有註冊物業管理師執業作為物業企業資質年審的強制性要求。
證書申請
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在規定時間內取得所有科目考試合格的考試人員,由全國認定考試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報送的申報人員材料和考試人員成績進行審核,將審核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建設部、人事部審批後向社會公告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辦證需提交的資料:
(一)、考生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准考證(或下載的成績通知書)
(二)、符合報考條件的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書原件;
(三)、正面免冠同底照片一寸二張、二寸一張;
(四)、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