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財考[2012]5號,2012年8月28日)
免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免試管理工作,提高考試工作組織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財政部考辦)負責全國免試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地方考辦)負責本地區免試審查、上報及下發工作。
第四條 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應考人員,可以申請免予專業階段考試1個專長科目的考試。
按互惠原則與境外會計職業組織達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試科目協定範圍內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試。
第五條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應當填寫《20XX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科目免試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報地方考辦審核。
第六條 地方考辦應當嚴格審查高級技術職稱證書的真實性。簽發高級技術職稱批准檔案的單位為省部級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以外單位的,應當審查該單位的高級技術職稱評審資格。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為破格取得高級技術職稱的,地方考辦應當審核中級技術職稱證書原件。
高級技術職稱證書或批准檔案複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地方考辦應當說明情況,並在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人員的姓名處加蓋公章。
第七條 地方考辦應當準確界定免試年度、免試科目。免試年度應當為應考人員提交申請的年度,並不得早於高級技術職稱的批准年度。申請人應當於當年度考試開始前提交申請。
第八條 地方考辦應當在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遞交的免試申請資料審核無誤後,製作上報檔案。上報檔案包括:
(一)地方考辦關於考生申請免試的請示;
(二)20XX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科目免試申請匯總表;
(三)20XX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科目免試申請表;
(四)高級技術職稱證書複印件和高級技術職稱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五)身份證件複印件。
在《20XX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科目免試申請表》中“地方考辦意見”欄內,地方考辦應當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上報資料中應當註明“原件已審核,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第九條 在上報檔案時,地方考辦應當根據註冊會計師考試管理信息系統中免試管理模組上傳電子數據。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免試申請人員報送的相關材料或證明,原件存地方考辦,複印件存財政部考辦。
第十條 財政部考辦負責對地方考辦上報的檔案進行審核,並在審核無誤後1個月內予以正式批覆。
第十一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簡稱中注協)與境外會計職業組織達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試科目協定範圍內的人員,直接向財政部考辦提出豁免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部分考試科目豁免的人員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豁免申請表;
(二)符合豁免條件的考試合格證明複印件;
(三)身份證件複印件;
(四)會員證書複印件;
(五)近期標準護照照片。
第十三條 財政部考辦應當在收到豁免申請後1個月內審核確認,並以中注協名義制發部分考試科目豁免通知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