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詳細介紹註冊外國企業常駐上海代表所需材料、時間、費用等相關內容。一、所需材料:
(一)申請書(企業董事長或總裁簽字、企業蓋章)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裁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如下:
1、代表機構名稱;
2、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名單;
3、企業簡介;
4、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業務範圍;
5、駐在地址;
6、駐在期限(最長為三年)。
(二)由企業總裁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的委任書:(蓋公章、簽字)
(三)首席代表、代表的2張2寸照片簡歷及身份證明複印件;(需本人簽字)
(四)國外(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外國企業需大使館認證;香港企業應經由中國法務部認可的委託公證人公證,並經公證方出具證明函)
(五)由同國外(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書;
(六)駐在地址使用證明:
1、涉外寫字樓房屋租賃契約原件與複印件(複印件需要租賃方與承租方簽字或蓋章)
2、房產證複印件(租賃方蓋章),租賃契約需要到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3、物業給代表機構出具的駐在證明
(七)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台港澳、外國企業在上海常駐代表機構指定辦公場所的批覆複印件;
(八)外國(地區)企業委託本公司辦理代表處事務的委託書;
二、辦證所需時間:
1、工商網上申報三個工作日2、工商登記征核准- 五個工作日
3、組織機構代碼一個工作日
4、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十個工作日
5、統計證一個工作日
6、外匯登記證一個工作日
三、辦理證件所需材料、時間及所需費用:
1、代表處登記證、首席代表證、電子營業執照2、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IC卡3、稅務登記證(國、地稅)正副本4、統計證5、外匯登記證6、代表處公章、首席代表章、財務專用章(一)、所需材料:
(一)申請書(企業董事長或總裁簽字、企業蓋章)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裁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如下:
1、代表機構名稱;
2、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名單;
3、企業簡介;
4、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業務範圍;
5、駐在地址;
6、駐在期限(最長為三年)。
(二)由企業總裁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的委任書:(蓋公章、簽字)
(三)首席代表、代表的2張2寸照片簡歷及身份證明複印件;(需本人簽字)
(四)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外國企業需大使館認證;香港企業應經由中國法務部認可的委託公證人公證,並經公證方出具證明函)
(五)由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書;
(六)駐在地址使用證明:
1、涉外寫字樓房屋租賃契約原件與複印件(複印件需要租賃方與承租方簽字或蓋章)
2、房產證複印件(租賃方蓋章),租賃契約需要到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3、物業給代表機構出具的駐在證明
(七)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台港澳、外國企業在上海常駐代表機構指定辦公場所的批覆複印件;
(八)外國(地區)企業委託本公司辦理代表處事務的委託書;
(二)、辦證所需時間:
1、工商網上申報三個工作日2、工商登記征核准- 五個工作日
3、組織機構代碼一個工作日
4、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十個工作日
5、統計證一個工作日
6、外匯登記證一個工作日
(三)、所辦理的證件及所需費用:
1、代表處登記證、首席代表證、電子營業執照2、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IC卡
3、稅務登記證(國、地稅)正副本
4、統計證
5、外匯登記證
6、代表處公章、首席代表章、財務專用章
7、所有的政府收費和我們的代理費合計人民幣6000元整
備 註:
1、以上費用該公司承擔兩張A4紙翻譯費,超過部分每張A4紙英文100元,其他國家語言150元。2、屬於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旅遊業、航空運輸業等,不包括在以上範圍。
申辦手續(變更):
(一)變更機構名稱
1、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由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關於名稱變更的申請書;
3、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該企業名稱變更的證明檔案;
4、登記證、 IC 卡(電子版登記證);
5、外國(地區)企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委託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二)變更駐在地址
1、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駐在地址使用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和產權證複印件);
3、登記證、 IC 卡(電子版登記證);
4、外國(地區)企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委託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三)變更首席代表或代表
1、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由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關於人員(首席代表、代表)變更的申請書;
3、外國(地區)企業關於常駐代表機構人員(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書和新任人員的簡歷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4、登記證、 IC 卡(電子版登記證);
5、被撤銷代表的工作證;
6、外國(地區)企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委託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四)變更業務範圍
1、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由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關於業務範圍變更的申請書;
3、登記證、 IC 卡(電子版登記證);
4、外國(地區)企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委託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五)延長駐在期限
1、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由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延期申請書;
3、業務活動報告;
4、登記證、IC 卡(電子版登記證);
5、外國(地區)企業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委託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註:①屬於未取消審批的行業的,申請人應當持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或證件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②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應當經使領館認證,並提交認證證明檔案。
香港企業提交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應經香港的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並附以附屬檔案確認本的證明檔案。
③相關檔案如用外文書寫,須提交由翻譯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④相關檔案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
⑤上述檔案如未註明為複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