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人民民眾基本喪葬權益,根據《民政部關於全面推行惠民殯葬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21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全省殯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2〕125號)精神,市政府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免除許昌市城鄉居民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範圍和對象
在許昌市死亡並在許昌市殯儀服務中心和許昌市殯儀館、禹州市殯儀館、長葛市殯儀館、襄城縣殯儀館辦理殯儀服務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員:
(一)凡戶籍在我市不享受國家喪葬補助待遇的城鄉居民(指死亡後享受喪葬費補助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外的人員);
(二)在我市各大、中專院校全日制非許昌戶籍的學生;
(三)駐許部隊現役軍人;
(四)政府福利機構收養的人員;
(五)其他特殊對象,需要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的,由市、縣民政局批准。
二、免除項目和標準
(一)按照《河南省物價局、河南省民政廳關於調整殯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豫價費字〔2000〕9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許昌縣、鄢陵縣、魏都區、東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死亡人員並在許昌市殯儀服務中心和許昌市殯儀館接受殯葬服務及火化事宜的,免收6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總計860元。分別是:
1.普通專用殯儀車輛運送遺體費200元
2.平板式火化機火化費280元
3.遺體衛生袋80元
4.抬屍費50元
5.三日內遺體冷藏櫃存放費150元
6.遺體衛生防腐及骨灰整理費100元
(二)禹州市、長葛市、襄城縣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的標準,按照上級關於殯儀服務收費標準的檔案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三)在許昌市轄區死亡的“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義務人)人員及經公安機關認定的無名屍體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每年年底由市、縣(市)民政局、財政局審核後給予相應補貼。
三、辦理程式
(一)鄢陵縣、許昌縣、魏都區、東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符合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的人員,死亡後在許昌市殯儀服務中心和許昌市殯儀館接受殯葬服務及火化事宜的,亡故人員家屬或單位承辦人憑以下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辦理報銷手續。
1.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
2.許昌市殯儀館出具的火化憑證。
3.許昌市殯儀館和許昌市殯儀服務中心出具的運送遺體費、抬屍費、火化費、3日內遺體冷藏櫃存放費、監控休息室費、遺體衛生防腐及骨灰整理費等收費票據原件。
4.死者的有效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各1份。
死者為集體戶口的,攜帶集體戶口卡原件及複印件1份;死者為許昌市大中專院校全日制學生,需提供學校出具的證明和《學生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駐許部隊現役軍人,需提供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及《軍官證》或《學員證》、《士兵證》原件及複印件1份;外來務工人員,需提供與在許企業簽訂的勞動契約及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1年以上的繳費清單原件及複印件1份。
5.《許昌市免收基本殯葬服務費申請表》。
喪屬超出標準和另行選定的其他服務項目的費用不予減免,規定免除的基本殯葬服務項目因沒有採用而結餘的費用不予返還或抵扣。
(二)亡故人員應按規定在本轄區辦理喪葬事宜,特殊情況(因故在外地死亡的居民)在本轄區以外火化,符合我市基本殯葬服務項目免除範圍的,經辦人應憑死亡地殯儀館(火葬場)出具的火化證明及收費憑證、死亡地縣級以上殯葬管理所或民政局出具的未享受本地殯葬惠民政策的證明,到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辦理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報銷手續。
(三)禹州市、長葛市、襄城縣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的辦理程式,由當地政府參照本通知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四、經費保障
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所需經費,各縣(市)由同級財政承擔。許昌市區(魏都區、東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符合免費條件的亡故火化人員所減免的基本殯葬費用由市、區財政按4:6比例承擔,每季度結算一次。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該費用納入每年財政預算。
五、監督管理和組織實施
(一)市各相關職能部門、殯儀服務單位要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確保全市城鄉居民惠民殯葬政策順利推進。
(二)民政及相關部門在報銷及發放喪葬費用時,必須在火化憑證和火化收費原始票據上加蓋已享受喪葬補貼的印鑑,確保不重複享受喪葬優惠政策。
(三)各級新聞媒體要加大惠民殯葬政策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倡導殯葬新觀念、新風尚,弘揚先進殯葬文化,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引導民眾破除喪葬陋俗,樹立殯葬改革新風尚的理念。
各級公安、財政、衛生、人社、民族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各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儘快制定實施惠民殯葬政策的具體實施細則,確保我市殯葬惠民政策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