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證推理
設證推理 abductive reasoning
涵義
設證推理(又稱溯因推理)是由美國實用主義哲學家皮爾斯創立的一種邏輯形式,這種推理從已知的某個結果出發,試圖確定與其相關的解釋,所以常常被稱作是尋求最佳解釋的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它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
(1) C(事實、觀察到的現象、給定的情形)
(2) A為C之解釋 (如果選擇A,則可解釋C )
(3) 其它假設均不能象A那么好地解釋C
(4) 結論: 因此,A 或為真。
特點
設證推理的根本特點是:前提真和結論真之間的關係是有條件的。一開始要假定被解釋項的命題為真,設證推理的核心是推理者發現可以解釋被解釋項的假說(是眾多可選擇項的一種),設證推理有重要的認識論價值,它是一個創造性過程,但創造過程仍受理性的制約。
例子
【例一】白豆案例:由已知:1.所有從這個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結論:這些菜豆是從這個口袋裡拿出的。
【例二】魚化石的推理: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魚類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塊內陸發現了海洋魚
類化石;由此可得出結論:這片大陸曾經是海洋。
相關信息
設證法作為一種邏輯方法具有太強的假設性,而其結論甚至比歸納和類推所得出的結論還要不可靠得多。
這是因為:
◆歸納法是由諸多相似的個性推導出一個未知的共性,而類推則是由較多個性特徵的相似性推導出另一些較少的未知特徵的相似性。兩者都是有較多的已知證據推導出較少的未知結論,而設證則是僅僅從個別特徵的相似性就推導出另一個未知的特徵的相似性。其結論必然是極不可靠的。
◆相比較而言,設證作為一種邏輯方法似乎已經違背了傳統邏輯對於確定性的執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著提供假說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產生具有說服力的結論。
運用
◆設證法在一般法律活動中主要運用於刑事偵查。而具體到法律推理中設證法則主要運用於從已知特殊由規則推論到未知特殊,從案件(結論)經由規則推論到案件。它帶有從結論發現法律的味道。
◆設證法是一種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邏輯,其本身不能像歸納與演繹一樣總結出固定的邏輯推論形式,
且設證法的運用受到非邏輯因素的影響太深(個人知識水平、主觀偏向、經驗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預都會對設證法的效力產生直接影響)。因此設證法的有效性是很難保證的,但它對於法律發現的意義又格外重大。因此為設證法創設若干保證其有效性的基本準則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