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盧梭在西方思想史和政治史上地位顯赫,無需多說,他出於何種意圖以及如何改變了文明人類的一些基本假設,卻需要我國學界花費大力去探究。探究的起點,首先在於悉心研讀盧梭的作品。這套《盧梭註疏集》從當務之急的盧梭要著的義疏人手,著眼於實現盧梭全部要著的箋注體漢譯本的出版這一長遠規劃。
作者簡介
作者:(美)吉爾丁 譯者:尚新建 王凌雲 編者:劉小楓 甘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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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評
從古至今,困擾人類,給人類造成城市毀壞、國人滅絕、世界和平瓦解
等滅頂之災的最大問題,不在於世界上有無權力,也不在於權力從何處來,
而在於誰應該掌握權力。
——洛克
……讀古典的大書得跟一個自己曾有過深入閱讀且已經深入思考過一番
的先行讀者一起讀,在這位有經驗的讀者帶領下,學生們(尚沒有閱讀經驗
的人)的閱讀能力才會有所提高。
——劉小楓
圖書目錄
《盧梭註疏集》出版說明
中譯本說明
鳴謝
一 緒論
二 社會契約:主權者與公意
三 立法者
四 政府
五 主權人民與政府
六 制度支持
書名縮寫
人名索引
文摘
書摘
《社會契約論》證實了盧梭的信念:有非任意的對錯原則。該書就是要
確立真正的政治權利原則。然而,這些原則與盧梭主權者的關係,【44】完
全不同於自然法與霍布斯主權者的關係。霍布斯那兒,主權者的設立是實施
先存的自然權利和自然法。盧梭這兒,理性法的政治主幹部分——例如,源
於人們自我保全的天然自由和平等;關於哪種約定有效,哪種無效的論斷等
——決定了社會契約的品格,也就是說,注入社會契約。它們從內部,而不
是從上方(above),控制社會契約——公意——所確立的主權者如何運作。
於是讓人想起下面對二者區別的解釋。①為了消除無政府和內戰的危險,霍
布斯希望確立一個主權者,實際地講,若從主權者意志出發,不可能有什麼
合法訴求。儘管霍布斯竭力表明,主權者好像同化了自然法,但是,自然法
始終是獨立於主權者的標準,憑藉這個標準,才能衡量主權者的行為,才能
為對抗主權者提供依據。盧梭要求確立的主權者——公意——可以信賴,能
夠盡心盡力確保共同利益,而且,唯獨它才能這樣信賴;因此,它能博取公
民的忠誠,即便在某種場合,他們覺得它犯了錯誤。
我們將看到,公意並非永遠正確的智慧。而我們對“主權者,僅僅因其
是主權者,便永遠理所當然”①這一論斷的最終理解,卻並非如此。支撐這
種強論斷的簡單觀念是:共同利益是全體人民的自身利益。這就是可以依靠
人民——如果它是主權者的話——保護共同利益的原因。強調現實的人(men
as they are),將主權者放到一邊,在盧梭眼裡,是冒無法接受的政治風險
。然而,隨著他的論證逐漸展開,事情並不那么簡單。他很快面臨兩個問題
,那是民主共和國所有善於思考的朋友都會面臨的:首先,人民辨別共同利
益是否像欲求共同利益那么輕而易舉?其次,如何防止形成不義、專橫且暴
虐的多數,甚至連追求共同利益的欲望都沒有?盧梭面對兩個問題,不過,
最好還是推遲討論公意的可靠性問題,直至我們接觸到那一部分。目前,我
們僅僅指出,剛才引證的那個強論斷必須加以限制,並詳盡闡述。
公意制訂的法律若有效,必須有強制力。【45】盧梭指出:“凡拒不服
從公意者,全體將強迫他服從;這不過是說,人們強迫他自由”(1.7.8)
。有些解釋者用這段話證明:盧梭的學說是極權主義,至少隱含著極權主義
。我們並不奢求,以下論述足以消除這種看法。僅僅是想表明,還可以按照
我們上面說的理解這一段,這種理解並不支持上述指控。根據盧梭引文以及
前面的討論,唯一的政治選擇介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服從公正法律密
不可分的自由;另一方面,屈從任意而暴虐的統治。因此,使法治(the
rule oflaw)成為可能的力量,同樣使自由成為可能。盧梭補充說:“這[公
意的強制性]就是使每個公民具有祖國[Patrie],從而保證他免於一切人身
依附的條件。”(1.7.8)①我們後面還將看到,盧梭究竟如何理解自由、
法治與愛國主義之間的關係。然而,僅僅依據愛國主義,並不能合理推斷盧
梭是極權主義者,愛國主義與極權主義並非一回事。
盧梭描述社會契約暗含的強制力之後,徑直討論契約如何改變立約的個
人。兩個討論如此接近,不完全出於偶然。社會契約使個人無法利用它所確
立的集體力量以謀求私利,從而規定個人的位置:除非超越自身,否則無法
追求個人利益。人們由此懂得了義務和正義的意義:
只有當義務的聲音取代生理的衝動,權利取代嗜欲時,此前只關心一己
之私的人,才發現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則行事,並在傾聽自己的欲望之
前,首先請教理性。(1.8.1)
P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