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折舊原則

計提折舊原則是指企業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所應遵循的原則是:應當根據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的規定選擇本企業的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折舊方法確定之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有關計算公式按月計提。不得隨意修改計算公式。各項公式中所指的固定資產原值和淨值均按固定資產月初帳面價值計算。月份當中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由於沒有包括在月初棖面價值中,因此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

簡要介紹

而當月減少的或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由於其價值已包括在月初帳面價值當中,因此當月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利潤,不得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而趄齡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均應計入成本或費用,不再建立專項基金,也不沖減資本金。

相關法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 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 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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