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親子關係,是家庭關係的核心,父母子女之間存在著最直接的、最近的血緣關係,父母子女關係的調整離不開法律這一手段。親子法是親屬法中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主要采比較法學研究方法,立足於我國現實,從制度完善的層面探討如何修正、補充、完善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從而為制定我國民法典·親屬編奠定理論基礎。
目錄
本論文共分為8章。
第一章:親子關係的歷史發展。通過回顧親子法的歷史演進,剖析“家族本位的親子法”、“親本位的親子法”和“子本位的親子法”的內涵,探尋親子法的發展趨勢。特別是通過研究古羅馬法、中國古代法中有關親子關係的規定,通過闡述近代《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灣民法典”中的親子法制度以及他們在20世紀下半葉的修訂,得出親子法的立法本位有從強調家長對於家屬的控制、支配的權力,轉為承認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權利能力,但仍側重於父母(特別是父親)對於子女的權利以及子女對於父母的服從,再轉為強調父母雙方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強調子女在家庭中的權利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趨勢。目前世界各國均逐漸將親子法的立法本位置放於未成年子女,著重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和責任,規定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受到尊重及其享有的各種權利。我國將來的民法典·親屬編中,親子法的基本觀念、基本目的也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重視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強調父母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章:親子關係的確定及其種類。主要探討如何確定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以及親子關係有哪些種類。這是親子法中的最基本的問題,是親子間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的前提。通常,母親與子女間的親子關係可以根據子女出生的客觀事實加以確定;而父子關係的確定則相對複雜。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採取推定製度,即推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為親生子女。但親生推定製度只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可能與客觀事實不符,因此世界各國民法中又規定了否認制度,否認權人有權在一定期間內否認自己與該子女間的親子關係。對於不可能適用推定製度來確定親子關係的情形,各國民法典中又規定了準正與認領制度以作補充。準正與認領制度最初是建立在將子女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受到歧視的客觀事實上。為改善非婚生子女的不利地位,各國設立了認領與準正制度,以使非婚生子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和權利。現代的認領制度已經突破傳統認領制度的內涵,完全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目的,以使未成年人找到親生父母、得到親生父母的關愛和良好的扶養照顧。同時許多國家的民法典中已廢除了準正制度,如德國、衣索比亞和澳門地區。通過研究,筆者認為我國將來的民法典·親屬編中沒有必要規定準正制度。由於我國現行婚姻法中沒有規定親子關係的推定、否認制度,也沒有規定認領制度,因此,建議在制定民法典·親屬編時加以補充。另外,關於親子關係的種類,應擯棄現行法律中關於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分類,將子女分為父母與親生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和父母與人工生育子女,以徹底保護婚姻關係之外所生子女的利益。
第三章: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權利。未成年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在家庭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隸屬於任何人(包括父母)。未成年人自其出生時起就享有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其人格尊嚴不容侵犯,享有受到尊重的權利、生命健康權等,其在家庭中也享有法律所規定的一系列的權利,如受扶養權、在家庭中生活的權利、受教育權、受保護權、與父母及其他親屬的交往權、發表意見權、財產權等。當然子女在家庭中也負有一定的義務,如尊重父母、幫助關心父母、承擔與年齡和體力相當的家務勞動等。
第四章: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有其生物學及社會學基礎。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其有要求父母扶養的權利。父母的扶養義務包括經濟上提供扶養費用的義務和日常生活中的照料義務兩個方面。我國婚姻法中有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的規定。通過比較研究,認為其他國家的有些規定值得我們借鑑。如《德國民法典》中規定的扶養義務人收人狀況和財產狀況的告知義務,即基於扶養未成年子女的必要,每隔兩年,父母相互之間負有經要求告知其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義務;再如,美國關於扶養費的最低標準的規定、計算扶養費的方法、扶養費的強制執行系統等。美國的扶養費的強制執行系統,使得子女扶養費的支付“就像死亡和納稅一樣”成為自動的、不可逃避的,有其獨特的價值。
第五章:父母照顧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在人身上和財產上,有照顧、教育、保護的義務與權利。父母照顧權是基於父母的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始於子女的出生,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一種義務和權利,是以保護子女利益為目的的利他性權利。父母照顧權具有專屬性,並具有義務的內容,父母不能放棄,也不得拋棄。父母照顧權包括人身上的照顧權和財產上的照顧權兩方面內容。人身照顧權包括姓名決定權、居所決定權、教育權、職業同意權、法定代理權、日常事務決定權、子女交還請求權、交往權;財產照顧權包括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的管理權、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及其收益的使用權以及一定條件下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處分權。父母照顧權屬於父母雙方享有,由父母雙方共同協商,在有利於子女利益的原則下,共同行使。當父母的意見發生分歧時,應當取得一致意見後行使照顧權。父母雙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某一重大事項取得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法院裁判。當子女滿一定年齡時,父母照顧權的行使應尊重子女的意見,特別是在教育、職業許可等重大問題的決定上,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才智、愛好、志向,給未成年子女以充分的意願表達自由。父母照顧權不得濫用,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應剝奪、限制父母照顧權的行使。我國現行婚姻法中沒有“父母照顧權”,這一名詞,有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規定也很概括,建議在將來制定民法典·親屬編時,對於父母照顧權的內容、行使原則、父母照顧權的剝奪與限制、父母照顧權的恢復、父母照顧權的終止作出明確的規定。
第六章:離婚後的親子關係。離婚後照顧權歸父母何方行使,有由父母一方單獨行使和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兩種方式。基於我國國情,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只要父母雙方同意、共同行使照顧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應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照顧權。本章中還介紹了美國離婚後子女監護制度。美國法律和判例中的共同監護、子女最佳利益的推定、父母行為對監護判決的影響以及父母均適合監護時應考慮的因素具有借鑑價值。本章還論述了離婚後的探望權問題,就探望權的性質、探望權人的範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限制和實現進行了研究。探望、見面交流,一方面有利於父母繼續其對於子女的情感、責任;另一方面,還可以減輕父母離婚給子女帶來的心理上、精神上的創傷,為子女提供一個比較好的生活環境,儘可能使子女在父母雙方的共同關愛下健康成長。但是,探望權既是一種利己的權利,也是一種利他的權利,其行使須有利於子女的生理、心理及人格的健康發展。在探望權人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時,應中止探望權。當然,探望權中止的事由消除後,經當事人申請可恢復探望權。探望權的中止,並不影響探望權人的扶育費支付義務。
第七章:同性家庭中的親子關係。本章在概述各國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主要介紹了美國的同性家庭中親子關係。同性家庭為非傳統家庭,世界上有的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有的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無論是否承認同性婚姻,同性家庭都是客觀存在的,家庭中的父母子女關係也是不容忽視的,同性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需要加以保護,同性戀者父母的權利也需要加以保護。在美國,同性家庭中的父母子女關係的形成有兩種情形,有的是經由傳統家庭轉為同性家庭,即子女生於傳統家庭關係中;有的則是新形成的同性家庭中的父母子女關係,即同性戀者通過人工生育技術生育子女。本章中探討了同性父母是否適宜作為子女的監護人、與同性戀者生活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性戀父母的探視權問題等。法庭在決定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時,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衡量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而不應過於強化父母的性取向因素,也不應只以父母為同性戀者而取消其對於子女的教育、保護的權利以及探視權。在我國《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曾出現過有關“同性婚姻”的爭論,同性婚姻、同性家庭問題已開始為我國學界所關注。但是,對於同性家庭中的父母子女關係,同性家庭是否有利於子女的成長,同性戀者的性取向是否為當然的保護、教育子女的不適任人選的理由,同性戀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是否有權與子女交往等,至今尚未得到理論界深入的探討。這也是本章的目的與價值所在。
第八章:完善我國親子法的思考。在分析我國現有規定及其缺陷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民法典·親屬編中親子法的具體建議條文。現行婚姻法中雖然有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的規定,但過於原則、概括,可操作性差,缺乏體系性、邏輯性,欠缺父母子女關係的確定以及父母照顧權制度中的許多必要的規定。從總體上看,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權利以及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和權利在婚姻法中也未得到充分的體現。現行婚姻法有其歷史局限性,在體系上不完備並缺失若干必要的法律制度(如親子關係推定與否認、認領制度等),仍然保留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這種落後的分類,沒有完善父母照顧權制度等,這些都是我國將來制定民法典·親屬編時應予修正、完善之處。在對於國外立法例比較研究的基礎上,立足於中國現實,提出了未來民法典·親屬編中親子法的具體建議條文,以盡學者對於制訂我國民法典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