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擬訂全區安全生產發展規劃;研究制訂全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研究提出全區安全生產政策措施的建議;承辦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區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二、監督檢查、指導轄區有關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定期分析、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和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研究、協調和督促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三、負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工作;參與全區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和轄區內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發放工作。四、組織、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報備和演練;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轄區許可權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工作,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負責生產經營場所勞動防護品配備和安全標誌設定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教育培訓工作。六、監督檢查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三同時)情況;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七、監督檢查全區工礦商貿企業職業衛生情況和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工作。八、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九、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十、為市場主體和轄區居民民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十一、區委、區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