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小學生入學、考勤、免學、退學、休學、復學、轉學、借讀、成績考核、畢業升學等事項,均按本《基本要求》執行。
第二條 接受國小階段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國小階段接受教育兒童年齡為六至十二周歲。在適齡年限內未接受完六年義務教育的,在校時間最長可延長三年。實行六周歲入學有困難的地區,由當地政府報請縣教育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最晚可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第三條 國小實行劃分學區招收適齡兒童入學,中學實行免試就近劃分學區入學。學區的劃分,中學學區由縣教育局劃分,國小學區由當地人民政府按戶籍管理區域劃分,授權學校負責實施該學區的義務教育。
第四條 學生在校實行按年級分班管理。所設班級數量,必須按教育局檔案執行,任何學校不能隨意增減班級數量。每班學生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50人,要逐步按國家規定設定班級人數,農村國小每個年級學生在15人以下者原則上應開設複式班。
第二章 入 學
第五條 受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要做好學區內新生摸底登記工作,新學年開學十五日前,應將接受義務教育兒童的入學通知書(蓋鄉鎮政府章)發給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達到入學年齡的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按照規定按時送其入學,辦理報名註冊手續。
第六條 被錄取的新生必須按規定時間持錄取通知書到學校辦理註冊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註冊的,須憑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的申請及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義務教育階段的新生不按期到校註冊就學,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可由學校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按照《陝西省關於對不按時送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和招收童工的處罰辦法》,責令其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非義務教育階段新生不按期到校註冊,又未辦理任何延期手續超過一周者,學校有權取消其入學資格(有其他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入學時,學校不能以任何形式的考試決定是否接收新生入學,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學區內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入學。
第八條 中學的入學按縣教育局下達的招生計畫,填寫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錄取卡,到縣教育局辦理學籍驗印後,即可取得學籍,獲得學籍時間從入學報名之日算起。高中招收的計畫外學生(國中不能招收計畫外學生,有政策規定的除外),必須單獨造冊報請縣教育局批准後,才能辦理入學註冊和學籍手續。
第九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要立即給每個符合規定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國小學籍檔案包括:新生入學通知書(鄉鎮政府發)、學生素質報告單(冊)、陝西省中小學生健康檔案冊(或體質健康卡)、轉(休)學、借讀證明表冊、學生素質報告冊(單)、轉(休)借讀證明表冊、獎勵或處分材料等。中學學籍檔案包括:新生入學通知書、學生素質報告單(冊)、市教育局配發的各種表冊,轉(休、復)學、借讀證明表冊、獎勵或處分材料等。
第三章 考 勤
第十條 學生到校上課和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實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時到校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的,必須請假;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對曠課和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向家長了解情況,並進行教育。連續曠課一周或累計曠課一月的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送子女到校上課。
第四章 免學 退學
第十一條 適齡兒童因病或其他原因,失去了學習能力和條件,確實不能入學的,要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持當地村(鄉鎮)政府證明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中學應同時報局備案。因學齡兒童以外的任何原因,均不能提出免學申請和辦理免學手續。
第十二條 在校小學生,已超過適齡年限(15周歲以上),且讀滿了義務教育規定的年限,達到國小結業程度者,本人及家長要求退學,學校在報請縣教育局批准後可以準許其退學,並動員其接受其他教育。除此之外,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學校不能為其辦理退學手續。
高中學生申請退學,經由學生本人申請,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同意,經學校審核報縣教育局批准後準予退學。高中學生多次留級,年齡過大,不宜在校繼續學習的,學校報請教育局批准後,可勸其退學。
第十三條 接受義務教育是學齡兒童的權利,學校不能以任何理由開除學生。需送入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學校應將學生的學籍檔案轉往工讀學校。
第五章 休學 復學
第十四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國小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於每學期開學15日內報縣教育局備案,中學每學期開學15日內直接報縣教育局審批。
第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內,因病或其他原因需離校者,應書面辦理請假手續。三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內由教導處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長批准。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應辦理休學。
第十六條 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向學校重新提出申請,辦理休學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監護人應持休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應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核准即可復學。復學的學生,學校應按其學習實際程度編入適當年級學習,不能強行讓其降級或跟原級。若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期滿未辦理延期休學手續,未到校復學,可按第六條處理。
第六章 轉學 借讀
第十八條 學生因戶口正常遷轉或家庭住址遷移,就讀地點發生變化,需轉學者可準許轉學,由遷入地負責對其實施義務教育。非義務教育階段就學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轉學需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持家長、學生的戶口證明,向原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開出轉學證明。學生再持戶口證明和轉學證明(中學、東小、北小、察小、城關中心校要經縣教育局審查批准),再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跨縣轉學無論中國小均應到教育局審查備案,未經接收學校同意(蓋章),原校開具轉學證明無效,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就學責任。各轉入校應在開學後15天內,中學、城關中心校、北小、東小、察小以校報局審批,國小在中心校辦理,開學後15天內報教育局備案。學生轉學、審批材料要裝入學籍檔案袋中,未經審批的轉學,學籍無效。
第二十條 學校不得接收無戶口、無轉學證明及學籍檔案的轉學生,對符合條件的正常轉學生,學校不得拒收。轉入學生按原就讀年級編班學習。高、國中新生一律不能在第一學期轉學,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的第二學期不辦理轉學手續(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戶口所在地指定學校上學,不得隨意轉學。無正當理由要求轉學者,學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確因特殊原因需在非戶籍所在地上學的,應辦理借讀手續。
第二十二條 在借讀地有學生父母或委託監護人擔保管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允許借讀。
一、學生父母因工作,疾病或其他原因確實不能照顧或保障學生正常學習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到本縣居住、工作較長時間者的子女。
四、父母長期易地經商、工作需隨父母共同生活的。
五、因其他社會原因經教育局批准的。
六、有國家其它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辦理借讀,應經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門批准後,學校出具借讀證明,然後向借讀地借讀學校提出申請,中學及縣直三小、城關中心校同意後報局審核(其餘國小在中心校審核報教育局備案)後,辦理借讀手續。
第二十四條 借讀學生學籍由原校保留,接收學校應給借讀生建立臨時學籍檔案,借讀結束時,學校應複印一份存檔,原件交給原校作為受教育證明。借讀期限原則上為一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義務教育階段的借讀生參加畢業考試成績合格者,由借讀學校發給畢業或結業證書。
第七章 成績考核
第二十五條 學生的學業考核工作在學校統一領導下,由教導處組織進行。要按照國家的教育方針和素質教育要求,堅持全面考核。要按照新課程理念不斷完善和改進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 德育考核以“中國小德育綱要”、“中小學生守則”、“中國小日常行為規範”為依據,按照“中國小德育綱要”規定的辦法進行。勞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國防教育、法制教育等按照教育部“指導綱要”的要求進行考核。
第二十七條 文化課成績考核要堅持考試、考查、評定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還可按照《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的精神進行改革創新,以有利於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的。考試要嚴格執行新課程標準,試題難度應適中,要使大部分學生達到及格程度。成績不合格的學科要進行補考。高中會考前學校應將考務安排情況報縣教育局,由縣教育局監督執行。
第二十九條 體育成績考核,要按國家頒布的中小學生體育健康鍛鍊標準進行。
第八章 升級 畢業
第三十條 學生學年或畢業成績合格,準予升級或畢業。
第三十一條 已接受規定年限的國小義務教育,尚未達到畢業程度,因特殊原因已經離校的,應發給國小階段結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業特別優異,經學校考查評定已達到高一年級水平,學生或家長有要求的,可以跳級或提前畢業。
第三十三條 學生升級、畢業(含跳級、提前畢業)一律按學年度進行。
第三十四條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規定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編制畢業花名冊,填寫省、市印製的《畢業證書》,國小報鄉鎮中心校審驗,國中報縣教育局驗印後,取得有效畢業證書。
國小語、數有一科不合格者,國中語、數、物、化、政、英有兩科不合格者,高中會考科目包括考查科目有兩科不合格者或在會考中有一科缺考者,經補考仍不合格,不能發給畢業證書,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高中學生在參加高中畢業會考中,若有不合格科目(含取得結業證書的離校生),可連續申請參加補考(離校生在三年以內)直至補考成績合格,離校生憑會考成績合格通知書在原畢業學校申請高中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會考成績合格當年算起。高國中畢業生必須接受一定的職業技術培訓,取得培訓證書後,方可領取畢業證。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學校必須健全學生的學籍管理制度,要有領導分工負責,有專人進行規範管理,做到填寫準確、清楚、保管完備,每學期末進行歸檔、裝訂、整理,由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學籍管理要接受當地政府、教育局、督導室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學籍檔案及相關內容(包括入學、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的辦理,學校應派專人在寒(暑)假前十天至開學後十五日內辦理完成(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各縣直學校、中學、中心校必須在每學期開學一星期內將學校所有學生各年級人數、課程表、計畫等報教育局基礎教育股。
第三十八條 各校在新生造冊時,必須將轄區內學生和學區外學生分冊上報,縣直中學學區內、學區外分冊(一式二份)報局審批,縣直國小、城關中心校(本部)、國中每學年錄入新生造冊報局審批備案。
第三十九條 畢業證的發放和驗印,必須在當年8月20日前辦結,六月上旬發證。高中驗印六月底前報局,嚴格使用省市印發的證書,統一編號,造冊一式三份。
第四十條 本《基本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的相關學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