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文化廳

(三)研究擬訂全區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完善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指導協調全區文化產業發展。 (五)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文化法規、政策,健全文化市場法規體系,擬訂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管理和監督全區文化市場。 (七)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重點文物保護維修規劃,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全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維修工程與質量驗收工作。

一、主要職責
西藏自治區文化廳是主管全區文化藝術事業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文化、文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和管理全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文物工作。具體如下:
(一)指導全區文化體制改革,推進文化機制創新,繁榮文藝創作;扶持具有代表性、示範性、民族性的文化藝術品,指導全區文藝理論、文藝評論工作,管理全區文化藝術事業,推動藝術事業的發展;組織、指導全區性的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二)綜合管理全區社會文化事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和推動邊疆文化長廊、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全區性重點文化工程的建設;指導推動全區民眾文藝創作暨全區性重大民眾文化活動。
(三)研究擬訂全區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制定、完善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指導協調全區文化產業發展。
(四)是歸口管理全區對外文化交流工作,承辦對外文化交流項目;推動我區與內地的文化交流活動。
(五)協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文化法規、政策,健全文化市場法規體系,擬訂文化市場的發展規劃,管理和監督全區文化市場。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文化行業各類人才培養規劃;
(七)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重點文物保護維修規劃,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全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搶救維修工程與質量驗收工作。指導全區文物鑑定、開發利用。依法管理全區文物市場。
(八)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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