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議事制度
為充分發揮村民代表參政議政作用,規範村民代表的工作職責,進一步促進決策的民主化,法制化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一、村內遇有重大事項和重要決策,村民委員會須召集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並廣泛徵求意見。
二、村民代表大會會議範圍:
1、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內重大決策、決定的出台。
2、村一次性社會事業性投入在5萬元以上的項目。
3、新辦企業或項目投入在50萬元以上的,以及大額對外投資項目。
三、村民委員會必須在村民代表大會上或通過其他方式向村民代表公開財務收支、預決算情況、計畫生育情況、村民建房規劃及審批情況、土地徵用費、勞力安置、農轉非指標、水電費收繳情況、救災款物發放、糧食直補金額、低保戶申報等內容。
四、村民代表必須認真履行代表義務,正確行使代表權利,並要密切聯繫村民,收集村民意見、建議和要求,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饋信息。
五、推行村民代表評議村幹部制度,村幹部通過年初村民代表大會上的述職報告,接受村民代表評議。
六、村民代表大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村民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遇有重大事項需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可隨時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