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科學技術局

(六)負責全縣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工作。 (八)負責全縣科技基礎能力建設。 (十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國防科技動員、科技信息工作。

根據《中共西平縣委西平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西發〔2010〕3號,設立西平縣科學技術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規格為正科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全縣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統籌協調的職責;最佳化配置和統籌協調全縣科技資源,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三)加強促進和推動全縣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全縣科技發展的政策、措施;牽頭擬訂激勵自主創新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二)牽頭擬訂全縣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全縣科技發展的戰略布局和優先發展領域;負責《西平縣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三)擬定全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總體規劃;指導全縣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四)組織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管理科技投入,並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五)制定推動全縣套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技術研究及產業發展關鍵和共性技術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組織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負責全縣科技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六)負責全縣高新技術發展與產業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政策,促進和推動全縣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指導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項目和高新技術重點新產品工作;牽頭擬訂促進高新技術出口的相關政策、措施。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制定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示範套用。
(八)負責全縣科技基礎能力建設。提出全縣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和政策建議;負責實施全縣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科技服務平台和企業技術創新科技支撐平台建設工作;負責科技創新基地的規劃布局、指導和監督。
(九)負責全縣科技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全縣創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型科技團隊建設;組織科技管理幹部培訓。
(十)制定全縣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計畫;負責全縣對外及涉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組織實施全縣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計畫;受縣政府委託,負責全縣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培訓等管理工作。
(十一)歸口管理全縣軟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科技保密和技術出口的審查、科技檔案、科技新聞發布、技術市場等工作;制定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指導全縣科普工作;負責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監督指導;統籌規劃、指導全縣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
(十二)制定全縣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決農村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
(十三)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智慧財產權和防震減災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國防科技動員、科技信息工作。
(十五)統一管理和指導全縣食用菌生產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科學技術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工作;負責文秘、人事、勞資、會務、保密、保衛、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科技宣傳、科技新聞發布;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二)綜合計畫股
組織擬訂全縣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制定科技發展年度計畫;提出科技計畫經費配置建議,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 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全縣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研究多元化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管理科技投入,對項目和經費進行監督管理;編制歸口管理的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預算的執行;提出全縣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指導科研單位體制改革;對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進行審核;推動全縣科技發展;負責科技統計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科技興貿、重點新產品、科技基礎條件建設項目的組織申報和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基礎研究規劃和政策;開展基礎研究與前沿技術研究,組織實施基礎研究發展計畫;負責套用基礎研究的科技文獻資源共享服務平台建設。
(三)農業科技股
擬定全縣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縣農業科技計畫的協調、綜合平衡和經費配置的建議;擬定全縣農業科研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和規劃;提出全縣農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建議,擬訂農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相關領域的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科技攻關、科技成果轉化計畫;負責管理相關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組織實施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指導縣級科技示範鄉(鎮)建設;指導農村重大科技產業示範、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和科技扶貧等涉及農村的科技工作;統一管理和指導全縣食用菌生產工作。
(四)高新技術股
擬定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高新技術企業科技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相關領域的重大科技專項、重大科技攻關、科技成果轉化計畫項目;負責管理相關領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縣工業科技進步,推動全縣工業領域的科技體制改革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牽頭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導縣級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區工作;指導民營科技企業和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建設;負責技術出口項目的技術審查和保密審查;負責管理技術貿易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指導和協調技術貿易活動;負責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統計和技術契約仲裁工作等。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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