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一)秘書股
(二)人事股(加掛西峰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西峰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西峰區工資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三塊牌子)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股(加掛西峰區解困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西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慶陽地區第七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三塊牌子)
(四)人才交流中心
(五)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六)勞動監察中隊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地關於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和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全市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貫徹人事管理政策法規,逐步建立科學化肥、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全區企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對全區人事工作業務進行指導及人事宣傳和政策調研工作。
(二)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做好人才的穩定、引進、培養、配置、使用工作。歸口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行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選拔並綜合管理全市省級優秀專家、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地級人才工程入選人員;負責專家和留學歸國人員服務工作。
(三)完善全區人才流動服務體系,管理全區各類流動人才,合理規劃全區人才市場建設。
(四)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有關法規,研究擬定有關管理辦法和實施意見;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依法對全區國家公務員和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實施管理,協助區委組織部做好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逐步實現公務員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
(五)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人員工資的統計與綜合分析;負責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總額計畫。
(六)巨觀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工作。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單位管理人員的考核、懲誡,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在職培訓。
(七)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指導和協調政府表彰工作,審核以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八)綜合管理全區軍隊轉業軍官的安置工作。
(九)會同教育等部門推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具體承辦全區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
(十)承辦政府管理的幹部行政任免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地關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組織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區勞動保障領域的調查研究,為區委、區政府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面的決策提供第一手資料。
(十二)按照國家的勞動就業政策、法規,統籌管理全市城鄉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工作,貫徹落實有關促進勞動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全區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省地有關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全區解困和再就業工作;組織指導全區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
(十三)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區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管理和監督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或委託有關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人才培訓和職業技能競賽;推進全區勞動預備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十四)依法規範協調勞動關係,推進集體契約與勞動契約制度。依照《勞動法》賦予的勞動行政監察權,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糾正、處罰違法行為。依照國務院頒布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調解仲裁勞動爭議案件。貫徹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監督實施省上發布的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十五)組織貫徹國家省地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的措施,巨觀調控企業勞資雙方的收入分配,指導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指導線政策、行業收入調節政策、最低工資保障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辦理工人退休審批業務。(十六)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及其它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地有關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實施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積極推進農村社會保險工作。
(十七)組織貫徹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支付使用實施行政監督;組織落實省地制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劃;組織實施省地制定的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十八)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信息工作,完成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統計、信息資料的定期上報,管理直屬事業單位。
(十九)負責綜合管理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區政府勞務工作辦公室(勞動力市場服務中心);
(二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