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新建民用建築工程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規定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民用建築推廣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縣(園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地區民用建築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建築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築節能(含太陽能熱水系統)專項驗收。

一、西寧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新建民用建築應嚴格執行《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套用技術規範》、《青海省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套用技術規程》、《青海省民用建築工程推廣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管理規定》等標準,進行太陽能熱水系統一體化設計、施工、管理。積極鼓勵和支持其他改、擴建建築工程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一體化技術。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民用建築推廣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縣(園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地區民用建築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應納入建築工程設計,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與建築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做到安全可靠,性能穩定,與建築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單位和個人應選用達到國家標準要求並在我省重點推廣的太陽能熱水器具。
五、規劃部門在審批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綜合考慮場地條件、建築功能、周邊環境、規劃布局、日照間距、群體組合等因素,對套用太陽能熱水設計方案一併審查。
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築工程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使用的監督管理,做好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和工程驗收備案等環節的管理,確保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規範和技術措施的落實。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施工圖審查和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違反有關建築法律法規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
七、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套用技術規範》、《青海省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套用技術規範》及有關標準、圖集做好設計工作,做到建築立面整體美觀、協調有序,建築結構安全。為確保太陽能熱水系統正常運行,設計檔案總說明中應包括建築與太陽能一體化有關內容,在節能設計專篇中增加太陽能熱水系統專業設計檔案。在竣工驗收時對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做出明確結論。
八、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標準、規範對送審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對未設計或不符合太陽能熱水系統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委託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檔案,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降低或違反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
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經審查合格的所售商品房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和《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中予以載明。
十一、在太陽能熱水器安裝施工中,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施工專業資質和經相關部門培訓合格的持證人員。施工單位應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施工過程及關鍵構造等重要部位的質量控制,保證各工序施工質量符合設計檔案要求和竣工驗收標準、規範規定。太陽能熱水系統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對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二、監理單位應針對工程特點,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在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中設太陽能熱水系統專篇。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太陽能熱水系統工程的監理工作,確保太陽能熱水系統的工程質量。
十三、承擔檢測試驗的檢測機構應具備相應的檢測資質。檢測機構應嚴守職業道德和檢測工作程式,按照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規範及其檢測規程進行檢測,保證檢測數據科學、客觀、公正,並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取消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內容,施工中涉及太陽能熱水系統的設計變更必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實施。
十五、建築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建築節能(含太陽能熱水系統)專項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十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有關在套用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投訴或舉報後,應及時核實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做出相應的處理。
十七、民用建築套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套用應當作為節能建築、綠色建築、優秀設計、優質工程和生態小區等評選的重要條件之一。
十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七年三月二十日西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轉的《關於在西寧市新建民用建築工程中推廣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通知》(寧政辦[2007]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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