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五)職業能力建設處 (八)養老失業保險處 (十二)勞動監察處

西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局機關政務、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密、信訪接待工作;負責擬訂局機關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等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務、工青婦、老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組織開展政策研究和重要課題調研工作;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執法監督和法制宣傳工作,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普法教育宣傳工作;承辦西寧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二)規劃統計和基金監督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的評估;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計畫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負責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險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社會保險基金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三)就業促進處
擬訂城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的相關政策;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負責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的綜合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的信息建設。
(四)人力資源市場處(市外國專家處)
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預測工作,指導落實人才流動和開發政策工作,研究提出穩定、培養、使用和吸引人才及智力引進的意見並負責落實;指導監督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管理;負責職業中介機構審批、核准;負責國外引智工作和外國專家管理;負責編報引進外國技術、管理人才項目。
(五)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開展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評估管理工作;指導職業技能人才的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建設。
(六)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和崗位聘用的核准(備案)工作;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考核、流動、獎勵、懲戒、解聘、辭聘等相關業務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培養和繼續教育工作;承辦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和改革工作,指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和任職資格考試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青海省優秀專家和青海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的推薦選拔。
(七)工資福利處
執行國家和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試工作。
(八)養老失業保險處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提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負責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和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辦法實施工作;負責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規定、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規定實施工作;負責實施農村牧區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實施方案;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實施工作;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對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失業動態重點監測統計工作。
(九)工傷醫療保險處
提出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意見;擬訂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實施意見;指導實施工傷職業病和因病非因工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執行城鎮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的待遇政策及標準,負責組織各類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擬訂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及生育保險的實施意見;負責實施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實施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指導實施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認定工作。
(十)調解仲裁處(勞動關係處)
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指導勞動、人事仲裁員培訓工作,管理勞動、人事仲裁員的資格認定工作;協調工會和企業方代表的關係;承辦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實施勞動關係調整規則、制度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實施規範,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措施;指導監督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監督執行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參與國家、省、市級企業勞動模範的審核、評定工作;參與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建設工作。
(十一)公務員管理局
執行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培訓、職務升降、職務任免、輪崗、競爭上崗、迴避、紀律獎懲、懲戒、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指導和協調各縣(區)、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審核以市政府的名義獎勵的人選和實施的獎勵活動;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流動工作。
(十二)勞動監察處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法規和工作制度,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受理民眾舉報投訴並及時立案查處;指導各縣(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有關突發事件;依法承擔其他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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