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章程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章程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經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11日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1號核准發布。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包括總則,辦學活動,學生,教職員工,學校管理體制(下設基本制度、學校黨委、校長、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工會等6節),教學科研機構,理事會、校友會、基金會,資產、經費和後勤,學校標識,附則等10章,總計117條,13931字。

基本信息

制定過程

學校自2012年下半年起,由發展規劃處主要負責,開始穩步推進《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章程》制定工作。學校章程制定大體經歷四個階段:
前期準備階段(2012年10月—2013年5月)。學校廣泛學習相關高校工作經驗,明確重點和難點,形成初步思考。積極組織學習《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利用校內各種媒體進行宣傳,為章程的制定工作打好了基礎。
編制修訂階段(2013年5月—2014年11月)。學校成立由書記、校長牽頭的大學章程起草委員會及起草工作組,對章程制定工作進行任務分解,形成專項章程草案,在此基礎上梳理學校現有制度,論證章程體系結構,廣泛徵求意見,不斷修改完善,形成了章程草案。
審議審定階段(2014年3月—2014年11月)。章程草案通過了學校章程起草工作委員會、教代會討論,經由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形成了學校章程核准稿。
上報核准階段(2014年11月—2015年3月)。學校於2014年底,將章程核准稿上報教育部政法司,根據教育部的覆核意見,對章程進行了最後完善。我校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由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3月11日正式核准發布。

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1號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1屆黨委會第109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經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是中國共產黨早期創建的學校之一。學校前身是1931年誕生於江西瑞金的中央軍委無線電學校,先後經歷中央軍委無線電通信學校、華北軍區電訊工程專科學校、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工程學校、中國人民解放軍通信工程學院等辦學時期,1958年遷址西安,1959年被中央確定為20所全國重點大學之一。1960年學校更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電信工程學院,簡稱“西軍電”;1966年轉為地方建制,更名為西北電訊工程學院;1988年更名為西安電子科技大學。1998年學校獲準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學校先後隸屬中央軍委、國防科工委、六機部、四機部、電子工業部、機械電子部、信息產業部,2000年劃轉教育部管理。

學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尊重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弘揚“崇尚學術、追求卓越”的治學風範,以服務於國家和國防建設、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為歷史使命,走以電子與信息為特色的辦學之路,致力於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研究型、開放式,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科學發展,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簡稱西電;英譯為Xidian University,簡稱XD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太白南路2號。學校設有北校區(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太白南路2號)和南校區(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西灃路266號)。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由國家舉辦,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始終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辦學宗旨,大力弘揚“艱苦奮鬥、自強不息、求真務實、愛國為民”的西電精神,改革創新、內涵發展,打造電子與信息科學領域創新人才的培育基地,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及高新技術研發的創新基地,努力成為推動國家信息化建設、國防現代化建設與區域經濟社會創新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努力培養愛國進取、創新思辨,厚基礎、寬口徑、精術業、強實踐,具有國際視野的行業骨幹和引領者。

第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學校重大事項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依法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和相關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招生,自主調節院系招生比例。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學位授予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位、學歷證書和學業證書。

(四)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培養方案、教學大綱、教學計畫、選編教材,自主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分級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證與監控體系,保證和促進教育質量不斷提高。

(五)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在政府和社會的支持下,建立各級教學、科研基地。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並保有對非法干擾教育教學活動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十)根據學校管理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自主制定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統領,倡導“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優良校風,堅守“厚德、求真、礪學、篤行”的校訓,涵養“團結、和諧、包容、進取”的西電風尚。

第十三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為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網路教育、繼續教育等。

第十四條 學校以電子與信息學科為主,工、理、管、文、經、軍多學科協調發展,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結合學校戰略規劃、辦學定位和學科專業發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加強招生管理,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的公平和公正。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各學科、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根據高層次人才培養的要求,設定直博、本碩博連讀制,根據學籍管理規定,按照學分制開展具體教學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制度,通過設立校院兩級教學委員會、校院兩級教學督導組織,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等進行監控和評價,保證學校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十八條 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陝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中國電子科技集團等五方共建,堅持協同創新,鼓勵國際合作辦學,探索為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有效途徑。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政產學研用協調發展,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移,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為國民經濟、國防建設、行業發展和區域經濟社會建設提供科技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嚴懲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一條 學校開展科學研究,開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創新團隊建設,注重科研人才的培養,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體系,鼓勵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堅持面向科技前沿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加強和改進科學技術評價工作,鼓勵創新,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獎勵機制,鼓勵科技成果轉化,激發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提升科研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獨具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培育以追求科學精神為核心的學術文化,構建符合現代大學理念的制度文化,倡導健康豐富、陽光進取的文化生活。

第三章 學 生

第二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經批准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愛護學校教學設施,節約能源,保護環境。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機制,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生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黨團組織、學生會等參與學校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校、院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由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學校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依法另行約定。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學校聘任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聘任(用)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與教職工依法簽訂書面契約,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愛崗敬業,自覺履行崗位職責,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

(四)恪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堅持學術誠信。

(五)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

(七)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建立健全各類進修、培訓制度,為教職工提供事業發展的平台,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在各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工,依據學校相關管理制度和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九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會、教授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四十一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基本制度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全面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健全領導體制、行政體制、學術體制,以及師生員工廣泛參與的民主管理與監督體制。

第四十四條 學校按照有利於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有利於調動基層組織積極性的原則,可設定、變更或撤銷下屬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和直屬機構,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主管理、科學管理的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機構。

學校根據黨建、教育教學、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等需要,設定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協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校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和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與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對於專業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業委員會諮詢論證;對於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廣泛聽取民眾意見,保障和實現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校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要求,嚴格執行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式,凡屬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經校黨委常委會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定學校紀委負責學校黨的紀檢工作,設定學校監察機構負責學校行政監察工作,設定學校審計機構負責學校審計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明晰校院職責和許可權,簡政放權、重心下移,實施教育資源有效整合和最佳化配置,擴大學院辦學自主權,激發學院辦學活力。

第五十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五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權,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獨立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五十二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領導職權與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校黨委通過黨委全體委員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在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全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第五十五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必須有1/2以上常委到會方可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須有2/3以上常委到會才能召開。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為通過。

第五十六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決議或決定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個人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和落實。

第五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是黨在學校黨內執紀、監督的專門機關,依據黨章賦予的權力履行職能。

第三節 校 長

第五十八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五十九條 校長在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根據學術標準,特聘高層次人才。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通過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六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可視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必須有會議成員半數以上到會方能舉行。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由分管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和落實。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六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可設立本科生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研究生教學指導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協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學術委員會人數要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校長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青年教師、優秀博士生等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六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任期制,委員由校長聘任。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超過兩屆。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作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作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校外專家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 學校作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作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六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教師、學生代表列席旁聽,並對作出的決定予以公示。

學術委員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校長應作出說明。

第五節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學校有關學位審議、評定和授予等事項。學位評定體系由校學位委員會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會兩級構成。

第七十一條 學位委員會委員包括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學校的國務院學科評議組成員、學院學位分委員會主席、具有正教授以上職務的教師代表、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等。學位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學校領導和學術地位較高的專家擔任。

學位委員會由23至27名委員組成,其中設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另設秘書長1人,每屆任期4年。

第七十二條 學位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通過學位獲得者人員名單,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三)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審定新增或調整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點。

(五)審定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檔案制定的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並檢查執行情況。

(六)審定新增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

(七)作出設立或撤銷學院學位分委員會的決定,審定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名單。

(八)審議學院學位分委員會上報的與學位授予相關的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結果,並作出處理決定。

(九)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異議的問題和其他有關問題。

(十)審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第七十三條 各級學位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時,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一般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作出決議時,同意票數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半數方為通過,表決結果當場宣布。

第六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工會

第七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是學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七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七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第七十七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契約、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並且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服務社會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部、學院、實驗室(中心)、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等教學科研機構。學院可根據發展需要下設若干系或研究所。

第七十九條 教學科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撤銷須經充分論證,學術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條 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教學科研機構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其在授權範圍內自主運行和相對獨立地開展辦學活動。

第八十一條 教學科研機構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學科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設定內部的下行機構。

(三)制定專業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五)自主聘任崗位的人員聘用、考核和管理。

(六)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七)內部資產和財務管理。

(八)開展社會服務活動。

(九)在學校統一領導下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二條 教學科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相應的黨組織,在《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規定下開展工作。

教學科研機構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保障監督作用,負責單位內部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單位行政負責人行使職權並對本單位工作履行監督職能。

第八十三條 教學科研機構設院長(主任)1人,院長(主任)是教學科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教學科研機構根據需要可設名譽院長、執行院長、常務副院長、副院長(副主任)、院長(主任)助理若干人,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院長(主任)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條 教學科研機構設立黨政聯席會議。黨政聯席會議是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實現集體領導的基本形式。單位黨政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必須經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黨政聯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由該單位院長(主任)、黨委書記、副院長(副主任)、副書記和院長助理(主任助理)組成,根據議題由黨委書記或院長主持。依據工作需要,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十五條 學校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二級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分黨委領導下,聽取審議本單位年度工作報告,對本單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本單位領導幹部進行評議監督。

第八十六條 教學科研機構設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由單位教代會通過民主程式推舉的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教師組成,是本單位改革、建設和發展中重大事項的建議、諮詢機構,是單位管理工作的學術監督機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七條 教學研究機構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本單位學術建議、諮詢、協調和審議評議的機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八條 教學科研機構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是履行本單位學位授予、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事項的審議與決策機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八十九條 教學科研機構設立教學分委員會。教學分委會是對本單位教學工作提供諮詢,進行審議、監督和指導的專家組織,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七章 理事會、校友會、基金會

第一節 理事會

第九十條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是對學校辦學、教育、科技、對外合作等重要事務提供諮詢,進行指導、審議的機構。

第九十一條 理事會按照學校核准的章程,代表學校與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開展溝通與聯絡工作,致力於促進教育與經濟、科技的密切結合,籌措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推動企事業單位(集團)參與辦學,監督學校辦學活動,擴大決策民主,支持學校改革與發展事業。

第九十二條 理事會由學校聯合辦學或共建的理事單位、著名校友、社會賢達、校外著名專家組成,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發展”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二節 校友會

第九十三條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校友總會)是由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校友聯合發起、依法註冊成立的全國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九十四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各時期的全日制學歷教育、非全日制教育、網路教育、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中畢業、結業、肄業學生和3個月以上短訓班、學習班的學員,以及在學校各個辦學時期工作過的教師、幹部、職工,各附屬單位的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名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九十五條 校友總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並堅持發揚母校的光榮傳統和優良學風,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擴大學校在海內外的影響,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第三節 基金會

第九十六條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學校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

第九十七條 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基金會管理條例》,推進教育事業發展,提高辦學的質量和水平,多方面爭取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捐贈。

第九十八條 基金會對國內外捐贈給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用於教育發展的資金進行管理。通過設立各項基金資助項目,支持校內外各項公益活動的開展,並按照捐贈者意願實施特定的資助項目,完成指定用途捐贈基金的使用。

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九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加強對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一百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在學校統一領導下,資產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全校各單位、教職員工要依法維護學校資產的安全、完整。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學校國有資產損失的,學校將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對外契約需經法律顧問審核後,由法定代表人簽訂或書面授權簽訂。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學校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厲行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全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學校編制預算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的預算體制。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加強科研經費管理。縱向科研經費實行預算管理,橫向科研經費實行契約管理。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物價、稅務等部門的監督,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安全。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接受全校師生員工的監督,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校徽以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簡稱的拼音頭字母簡寫“XD”為主體構型,主體構型下為建校年份(1931)。校徽內環為一條電子旋繞軌跡,內環外上書毛體校名“西安電子科技大學”,下為學校英文名稱“XIDIAN UNIVERSITY”。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中央上部為學校校徽,下部為中文校名全稱和校名英譯全稱標準組合。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標準色有西電紅、西電藍兩種。西電紅(CMYK:C0 M100 Y100 K20,RGB:R175 G33 B37,Pantone:S88-1CVS),西電藍(CMYK:C100 M70 Y0 K10,RGB:R0 G65 B130,Pantone:S197-1CVS)。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校歌是《與共和國同行》,商子秦作詞,陶龍作曲。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5日。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網址是。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審定,並經校長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履行職能的根本制度。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 學校黨委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黨委授權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學校的章程既具備中國特色現代大學的一般特徵,同時具有鮮明的“西電特色”:
一是強調依法治校,突出民主管理。學校章程通過組織結構設計和權責配置,確立了學校運行機制,規範了學校各項活動的展開,為學校的有序運轉提供了可靠保證。
二是完善根本制度,最佳化治理架構。學校章程突出強調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明確學校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最佳化治理架構,完善治理體制機制,為提升學校現代大學治理能力奠定了堅實基礎,為擴大學院辦學自主權、促進學院改革釋放了制度活力。
三是注重人才培養,堅持立德樹人。學校強調了“人才培養”的中心地位和“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保障了學校能夠按照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與教育改革發展方向,指引學校內涵式發展,創辦具有中國特色的一流大學。
四是明確權利義務,保護師生權益。學校章程明文規定了廣大師生的權利義務,彰顯了其主體地位。進一步推進了學生、教職工的申訴制度和申訴機制建立,為師生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是推進教授治學,促進學術自由。學校章程規範了學術組織權責與活動程式,突出了學術組織的重要作用,凸顯了教授的主體地位,強化教授治學,有效促進了學術自由,激發了學校的學術活力。
六是拓展對外合作,謀求多方協同。章程明確指出學校積極開展與教育部、陝西省、國防科工局、西安市、中國電子科技集團五方共建,積極探索學校各種形式的對外合作方式,謀求多方協同創新,探索為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有效途徑。
七是凸顯辦學定位,理清發展規劃。章程從大學“母法”的層面申明了我校的辦學特色、辦學定位,明確了我校的發展目標與發展規劃,為學校的戰略決策提供了法理性依據。
八是彰顯文化個性,打造西電形象。章程理清了我校的文化個性,具體定義了西電精神、辦學宗旨、校風校訓,形成了系統的學校形象,為提高學校的社會認知度奠定了基礎。
九是規範科研經費,增強科研活力。章程突出了學校對科研經費的管理辦法,明確縱向科研經費預算管理、橫向科研經費契約管理的分序列管理模式,為增強科研活力提供保障。
十是落實法人責任,強化契約管理。章程強調學校的對外契約要由學校法人全權負責,簽訂契約必須經過法律顧問審核後,由學校法人本人親自簽訂或由法人書面授權簽訂,規範了學校科研的契約管理,規避了因契約管理不當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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