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法院經審理查明:東盛科技於1996年11月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股票代碼600771。2010年4月13日,因東盛科技2002年至2008年期間,沒有按規定披露將資金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事項,未按規定披露銀行借款事項,中國證監會對東盛科技及郭某、張某等15名責任人因虛假陳述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對於這起小股民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西安中院非常重視,決定調解此案。2012年12月7日,經法院主持,148名原告與被告協商達成和解協定:東盛科技於和解協定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王霞琴等148名小股東共支付1295.84萬元,逾期各原告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肖建國本案是2012年最大的虛假陳述索賠案,是繼東方電子、大慶聯誼、杭蕭鋼構、科龍電器等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成功案例之後的又一經典案例。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等虛假陳述行為而引發,往往涉及眾多受損股東,賠償數額較大,對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影響甚巨,而西安中院處理的東盛科技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系列案就是這種情況。
對於這起小股民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西安中院準確把握形勢和案情,本著調解優先、鼓勵當事人和解的原則,經過長期細緻的溝通協調,最終達成和解協定,成功調解結案。一是充分發揮了調解一攬子化解全部糾紛的優勢。西安中院院長任高潮等院領導制定了通盤考慮、整體處理的思路,親自參與制訂調解方案,採取了分類處理的方案,逐一確定了148件案件的具體賠償及補償數額,一次性調解解決。二是堅持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依法調解,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揭露日時點、系統風險等主要焦點問題積極引導當事人作出正確的判斷,適度平衡雙方利益,引導當事人平等、自願、理性地解決紛爭。尤其是本案兩個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對今後處理類似案件具有借鑑意義。三是實現了債權最大限度的保護。148位受損股民獲得了1295.84萬元的賠償,是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受償比例較高的案件。四是實現了互利雙贏的最佳辦案效果,148件系列案件的妥善處理,綜合平衡了股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法人股股東等各方的利益,極大地提升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增強了人民法院在社會公眾、廣大投資者心目中的公信力。